| 矿工历时3年状告煤老板 获赔35万元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4-10 22:38:03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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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包头市固阳县西斗铺镇边墙壕村的农民李奋军通过他人的介绍,来到陕西省府谷县煤炭公司新榆煤矿,在矿井下当起了拉煤车工。2009年11月,李奋军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李奋军拿着鉴定结果找到煤老板要求赔偿,竟然遭到煤老板的当场拒绝。无奈之余,身在异地的李奋军愤然诉诸法律。 3年来,李奋军历尽千辛万苦,先后奔波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及当地人民法院。2012年3月29日,经陕西省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府谷县煤炭公司新榆煤矿一次性支付李奋军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5万元。农民工李奋军历经3年的异地维权,最终依靠法律告倒了煤老板。 2003年2月,只有小学文化的李奋军怀着出外闯一闯的愿望告别了全家老小,孤身一人来到陕西省府谷县煤炭公司新榆煤矿当了一名井下拉煤工。为了多挣点钱,他每天起早摸黑,一人开两台车从井里向外拉煤。4年后,李奋军感到身体不适,但当时没有查出是什么病。2009年10月,李奋军被包头市第三医院诊断为矽肺病。2010年4月,李奋军又被榆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 当李奋军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仲裁庭以申请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其申请。之后,李奋军又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他与新榆煤矿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7月15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李奋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的申请并未超过“申诉时效”,故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与法律相悖。李奋军与新榆煤矿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从法院拿到判决书后,李奋军又来到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自己所患病为工伤。几经周折,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李奋军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于2011年10月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奋军属于工伤。接着李奋军向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确认自己构成几级伤残。2012年1月,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奋军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四级。 3年前,农民工李奋军走进陕西省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工伤认定时被驳回。3年后,他拿着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要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2012年2月,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庭终于受理了李奋军的申请,并于3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仲裁庭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榆煤矿一次性给付李奋军各项赔偿共计35万元。当天下午,李奋军就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3年来,李奋军几乎放弃了全部,数百趟从固阳到府谷再到榆林,吃了不少苦,跑了不少路,全身心地投入到这场艰难的维权战中。回想起这些经历,李奋军百感交集,但他说,只要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吃再多的苦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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