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 勇:别把举报人敲诈勒索解读成举报有罪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4-24 8:25:1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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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勇
2011年8月,有人在网上发布“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发帖者称无意中获得艳照。此后,昆明公安局抓获4名嫌犯,称4人利用互联网敲诈该名官员。近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主谋宋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官方认定,该名官员确实曾参与聚众淫乱。(4月20日《都市时报》) 参与聚众淫乱的官员只是开除党籍和撤职的行政处分,而在网络上曝光官员聚众淫乱行为的举报者被判处3年零10个月的有期徒刑,加上在微博曝光食品食用工业明胶丑闻的央视主持人赵普淡出荧屏,可能遭到封杀。为此,不少网友给出举报有罪,犯罪无罪的结论。 应当说,从这两起案件或事件的表面上看,确实有举报有罪,犯罪无罪的倾向,一个举报人进了监狱,另一个举报人遭到了封杀,而犯罪的官员和企业都逍遥自在,没进监狱,至少目前绝大部分涉及工业明胶案件的企业负责人没有拘捕,甚至一些企业连起码的公开道歉没有。 但是,仔细剖析“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中的举报人有罪判决,其实我们不难发现,举报人有罪判决无关举报行为本身,无关曝光官员聚众淫乱照片的事情,只是他涉及敲诈勒索才被判刑。换言之,不是因举报人他举报了发改委官员参与聚众淫乱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和法律追杀,杀一儆百,警告其他公民不要轻易、随便举报官员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因为他在网络上曝光官员参与聚众淫乱行为之前,利用手中的证据对聚众淫乱的官员进行敲诈勒索,只是在敲诈勒索失败之后,一气之下才公开曝光官员的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实质性举报,实际上这类举报人有不少。所以我们必须理性和清醒的认识到,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和敲诈勒索是两码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不能因为举报人犯罪被判刑,就认定是因为举报的行为而被判刑。同样,不能因为举报人举报了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能够洗刷自己身上的犯罪事实,就可以不追究敲诈勒索行为。 当然,对于这起案件,为避免引发巨大的负面效应和公众产生误解,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及时对社会公布案情,尤其是公布举报者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甚至可以公开庭审录像实录,以澄清事实真相,还公众知情权。否则,在当下司法腐败严重和政府公信力低下的大环境下,法院只能吃哑巴亏,依法判处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的判决结果背负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罪名。 同时,公民必须深刻认识到,举报官员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举报的时候必须守法,要依法举办,切不能有想依靠官员犯罪事实的证据敲诈勒索官员,如此正义合法的举报行为就走向了另一面,也沦为犯罪行为,同犯罪官员一样都成了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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