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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煤保护性开发进入倒计时

煤炭资讯网 2012-4-5 8:20:01    焦点话题

  《中国能源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由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的《特殊和稀缺煤种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完成征求意见稿。随着近日征求意见的结束,预计实施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不久将提上日程。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任何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

  受限矿区山西最多

  根据征求意见稿,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主要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这些主要用于钢铁和有色冶炼的优质炼焦煤、用于化工产品的优质无烟煤等煤种被视为煤炭中的“国宝”,其资源稀缺性丝毫不输稀土。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需求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其进口量近两三年来快速增长。2009年我国炼焦煤进口量3440万吨,同比增长402%;2010年进口量4727万吨,同比增长37%;2011年无烟煤进口量3611万吨,同比增长37.3%。

  相关报告显示,稀缺煤种在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都得到了战略性保护,而我国相关资源却由于前些年的无序开发已经受到较大损害。过去10年国内焦、肥、瘦煤产量实际无增长,优质炼焦煤资源出现枯竭迹象:山西整合后的煤矿可采年限仅为30年,远低于正常煤矿50-70年的服务年限。

  在征求意见稿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中,山西以西山、汾西、霍州、霍东、离柳、乡宁、晋城、阳泉和潞安等9个矿区高居全国省区榜首,黑龙江、山东、河南、新疆等紧随其后,内蒙古的乌海和包头矿区位列其中。

    新建矿10年内不得提高产能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施生产总量控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储量、市场供需、利用方向等,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产量。

    稀缺煤种的开发建设标准明显“高出一筹”。根据征求意见稿,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采用露天开采,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规定的1.2倍,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矿井涉及规范》规定的1.2倍。

  生产能力方面,新建大中型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10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提高生产能力。

  并且,在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建设的,要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即便在未设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内,也须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在生产管理上,征求意见稿对稀缺煤种的生产企业也提出了提高资源回收率、禁止超能力生产、加大复采或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等一系列要求。

  回采率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为避免乱采滥挖、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等景象重现,征求意见稿针对产量和回采率做了重点设计。要求生产企业对采区回采率进行考核,并制定奖惩制度。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企业煤炭产量、回采率、开采技术等进行考核。

  对达到规定要求且考核优秀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在项目核准、资金补助等方面将给予优先安排。未达到回采率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的将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过,与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一样,具体的采区回采率标准并未直接写入规定。

  在加工利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类全部洗选,经洗选加工的优质特殊和稀缺煤类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直接燃烧。

  实施《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有望摸清特殊煤种资源家底。根据征求意见稿,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建立辖区内特殊和稀缺煤类煤矿资源储量台账。生产企业须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编制年度煤矿储量报告,并在下年2月底前将报告送审。



来源:中国能源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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