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州要求煤企为井下职工办意外伤害保险 | |||
按核定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4-6 19:58:24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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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化解煤矿企业风险,维护煤矿井下职工合法权益,日前,河南省禹州市煤企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市重组区域公司和各煤矿企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要积极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必须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合同双方应按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通知》明确,煤炭企业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采取集体不计名投保方式,按矿井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15万吨/年的不得少于200人,21万吨/年的不得少于300人,30万吨/年的不得少于400人,45万吨/年的不得少于500人,6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0人。
《通知》要求,煤炭企业应在每年复工前,为本企业井下职工办理投保手续,一次足额缴纳全部保险费。凡不按规定到指定承保机构和不按规定人数办理保险的,将按有关规定暂缓受理各种证照的延续、变更或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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