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吉东:为武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叫好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5-17 9:23:49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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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一老板偷偷变卖财产后逃匿,导致19名员工20余万元工资无法兑现。汉阳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捕了李某。据悉,这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武汉首起以该罪名批准逮捕的案件。(5月15日《湖北日报》)
“民工苦,民工累;背井离乡把钱挣,累死累活大半年;老板差我万多元,拿着字据去要钱;恶人不给反出拳,钱未要到鼻骨断;相关部门都求遍,推来推去谁人管……茶饭不思泪流干,民工讨薪实在难!”一首讨薪诗道出了讨薪的艰难与辛酸,岁末年初的民工讨薪难成了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不晓得去年尚未讨到工资的农民工们现在是否讨到了自己的血汗钱,或者他们还在讨薪的路上? 笔者看到武汉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条新闻眼睛一亮,在为之拍手叫好的同时,也隐隐感到一丝痛楚。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意欠薪列入刑法,是顺应形势需求,透露出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决心。但是,恶意欠薪应当具备哪些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处罚等级又如何划分等细节问题还需立法者深思熟虑,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该罪还应当在时间结点上做一限制,对多长时间(三个月为宜)内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又不能说出合理理由的也应当纳入其中。于此同时,工会、劳动监察等部门还应当加大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力度,对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无法帮助民工讨要到自己劳动报酬的案件,要果断的向公安机关移送,通过《刑法》这一法律手段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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