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打侵害医务人员犯罪仍须“配套制度”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5-2 21:26:50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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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屡屡发生的“医闹”事件,以及偶有发生的性质恶劣的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也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基于维护医务人员权益和保障患者人身安全的考虑,两部委出台上述《通告》,以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甚至对于个别严重事件与《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对接,体现了有关方面对不良现象的重视。不过,重点保护医务人员和保障部分患者权益的上述“通告”,由于指向性较为明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后果。
比如:在一些“医闹”事件中,并不排除存在部分合理合法诉求,也往往是医院医生责任在前和处理不当才产生的。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闹”的动机是维权,却可能因为一纸“通知”被拘留、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未免会失之公允。又比如:仅注重对“闹事者”的惩处,却不注重考虑纠纷的原因和解决的方式等。所以,我们在肯定两部委出台“通知”的良好初衷之时,应谨防在执行过程中对合法诉求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挫伤。具体而言,我认为需要在“通告”之外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性措施。
一者,在给予有合法诉求的患者更便捷的维权通道。目前,国内解决医疗纠纷程序过于冗长,不仅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过长、条件过于严苛,涉及到赔偿环节上依然需要患者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在内部解决和协商复杂的情况下,患者诉诸于司法审判程序依然过程漫长。这其实正是一些患者寻求“医闹”方式和危害到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此就应从制度上安排和重塑一个通畅便捷和能让患者真正实现维权的程序和方式。这里面还涉及医疗事故评估机制的健全完善等。
二者,完善和健全国内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医疗领域的保险保障体制远未完善,甚至是相对滞后。在医院和医生出现医疗事故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保险机制的介入参与,“不良后果”往往不得不由医院和医生承担,在一个避无可避的巨大风险之下,难免一些医院和医生会想方设法逃责,这也是医疗纠纷的一个因素。建立健全医疗事故中的保险机制已迫在眉睫,也只有尽快形成这样一个保险机制,即使在医院方无能力赔偿和补偿的情况下,保险机构也能相应介入和支撑。这是缓和医患矛盾的前提。
另外,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上入手,这不仅涉及如何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制度性安排,也涉及医院医生诊疗水平的提升、服务态度的转变、公益属性的真正回归等。总之,上述“保护医务人员(患者)权益的通告”,究其实质属于一种“应急性”制度安排,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领域的矛盾与纠纷。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性制度安排,是对“通告”内容必不可少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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