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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煤炭工业公司原经理侵吞公款6.3万被判5年

煤炭资讯网 2012-5-23 7:23:25    要闻

盯上单位的拆迁补偿款,公司经理通过会计倒支票、要求合作单位帮助平账等手段,侵吞公款6.3万元。5月21日,城关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兰州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城关一公司原经理杨某有期徒刑5年。

52岁的杨某是兰州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城关一公司的经理(简称煤炭一公司)。2002年7月23日,煤炭一公司与兰州光辉企业总公司(简称光辉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规定:光辉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煤炭一公司补偿款6.3万元。一周后,经光辉公司的委托,施工单位将6.3万元的补偿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煤炭一公司。这笔资金并未入账,而是经由杨某指使,被会计张某等人倒成现金后予以侵吞。

2006年,接到举报线索,检方开始调查此事,闻风的杨某便着手摆平这笔亏空,他想到了当时在伏龙坪开煤场的付某。当年8月,杨某得知付某承包伏龙坪煤场购置蜂窝煤机、盖建房屋,恰巧花了6万多元。杨某便提出让付某用房子和蜂窝煤机冲账,抵顶煤场的承包金。

因为平日业务往来密切,付某无奈接受了杨某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并给煤炭一公司写一张“收到6.3万元支票”的收条,将落款时间提前至“2002年9月”。2006年底,煤炭一公司领导调换,新任领导到付某的煤场盘查资产,要求付某继续支付承包金。自感吃亏的付某便找杨某交涉此事,无奈之下,杨某又东拼西借凑了6.3万元交给付某。然而经过检方的层层调查,杨某的行为还是被戳穿。2011年6月3日,杨某被刑事拘留。该案庭审时,杨某一再坚称自己并未指使会计倒支票。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杨某贪污行为终结后,用自己的钱退还给企业,国家财产未遭受损失,予以采信。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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