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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牛18次被判无期 改造表现好获减刑

煤炭资讯网 2012-5-25 20:00:17    天下事
 

  短短1年间,魏某伙同别人盗窃耕牛18次,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昨日,魏某在服刑4年以后终于迎来第一次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移师监狱审案,裁定魏某等5名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分别减刑为19年1个月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

  43岁的魏某早在2003年6月间,犯盗窃罪被耿马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满释放后,耿某不思悔改,又于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在耿马县内各乡镇伙同他人盗窃黄牛、水牛等牲畜共18起。

  临沧市中院审理这起案件后,认定魏某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据此判处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魏某不服提出上诉,被云南省高院驳回。

  判决生效,魏某被交付省第三监狱服刑。作为重刑犯的魏某,在改造期间追悔莫及,他按照监狱管理规章约束自己,积极改造,在改造期间获得4次表扬,并被评为2011届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根据魏某的表现,省三监建议将魏某的刑期减为20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昨日,省高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首次走进监狱审案。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可省三监的减刑建议,省高院最终裁定:将魏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除魏某外,省高院审理后裁定,另外4名重刑犯也根据各自表现,获得不同幅度的减刑。(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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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减刑、假释案将公开审理

  一直以来,减刑、假释案件有着“神秘感”,鲜有公开开庭审理。这种情况在近年有所改观。

  据悉,省高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修订,曾联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时制定并完善省内规范性文件。四机关分别在1998年、2000年、2005年三次联合发文,制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统一规定。2005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目前全省司法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重要依据。

  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已经全面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较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案件,都要开庭审理。



来源:昆明信息港      编 辑: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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