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入刑”一周年调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5-26 8:39:51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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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查处酒驾 2012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满1年,效果显著。但将醉驾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纳入刑事调整范围,也面临着司法实践的诸多挑战:醉驾者抗拒执法、醉驾标准及情节考量、司法流程的衔接沟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等等,都是实施“醉驾入刑”亟待破解的课题。
“醉驾入刑”效果明显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新增“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行政管理转为刑事处罚,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随之加大。 也就在当天,全国各地集中开展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治理行动。随后,全国“醉驾入刑”第一案在河南舞钢市产生。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河南平顶山舞钢市的苟广挥(化名)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自去年5月1日实施“醉驾入刑”以来,全省共查处酒驾违法犯罪行为13978起,其中酒后驾驶12351起,醉酒驾驶1627起,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同比分别下降31.26%和23.29%。 “总体上看,‘醉驾入刑’有力打击了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全省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管理支队教导员李潇冰说。 与上述数字相对应的是,整个社会对酒驾及醉驾危害的认识普遍较为一致,远离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了很多人的自觉行动。 “‘醉驾入刑’后,过去狂喝的不敢喝了,酒后心虚也不敢开车了。”郑州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说:“不光我,我熟悉的朋友圈子现在喝酒后都不再开车了,要么打的、要么找代驾。” 郑州的任女士告诉记者:“过去老公时常喝得醉醺醺地开车回家,怎么说他都不听,家人都为此提心吊胆。自从‘醉驾入刑’后再没见他喝酒后开车。”她的老公孔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区域业务经理,平常在外面应酬比较多,“一应酬就少不了喝酒,‘醉驾入刑’给我提了醒,我意识到了自己肩负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孔先生说。 “无酒不成席”,饮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但随着“醉驾入刑”的强力实施,开车成了人们席间免于饮酒的借口,并且为大家所谅解。“现在一说开着车呢,在酒桌上就没人强劝你喝酒了,大家都理解咋回事。”郑州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陈先生说。 李潇冰说:“治理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酒驾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氛围,可喜的是,随着‘醉驾入刑’的施行,这一点正在变为现实。” “醉驾入刑”顺应民意 “其实,在‘醉驾入刑’之前,我省就非常重视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李潇冰说。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我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3.5%,罚款处罚31.3万人次,暂扣驾驶证28万本。在公安部考评中,河南省公安厅查处的酒后驾驶总量居全国第一,综合成绩第四。在此意义上,“整治酒驾可以说是河南交警的一张名片。”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骤增,往昔标志着“富裕、地位、身份”的小汽车日渐驶入“寻常百姓家”。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29930辆,同时机动车驾驶员达到1972498人。这无疑增加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概率。而此前,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罚酒驾行为时,大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修订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一般的酒后驾驶行为仅仅是罚款和暂扣驾驶证,只不过因情节不同有一定的处罚幅度而已。“此前的处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罚点钱、最多行政拘留几天,对酒后驾驶者没有太大的震慑力。”王先生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近几年来,恶性酒驾、醉驾肇事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无一例外都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醉驾入刑”的呼声逐年高涨。因此,酒后驾驶对受害者个体带来的创痛,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迫切需要法律给予切实有效的回应。“经常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是‘醉驾入刑’的主要原因。”李潇冰说。 青年文化学者周树雨指出,“将醉酒驾驶纳入刑事调整范围,可谓应时之举”。众多观察家也说:“醉驾入刑,顺应了民意。” “醉驾入刑”面临挑战 “‘醉驾入刑’施行后,警方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执法过程中仍有许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李潇冰坦承。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雷律师指出:“‘醉驾入刑’意味着查处醉驾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的事情,涉及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等整个刑事司法流程。” 去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个座谈会上就“醉驾入刑”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基于论者的身份及发表言论的时机,这种理性的声音被舆论误读。 《刑法》在界定“犯罪”时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对‘醉驾入刑’没有规定情节,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根据醉驾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区别处罚,而不是一律入刑,这符合刑法精神,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陈雷说。 而在实际执法中,公安交警部门也是按照刑法的精神对醉酒驾驶进行依法处罚的。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日,我省查处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1627起,立案1620起,这无疑是依法“慎重稳妥”查处酒驾的结果。 但在实际执法中,基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酒后驾驶者使出种种招数抗拒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难度。“有人锁上车门就是不下车,有人甚至弃车而逃,有人在检查现场或抽血前当场饮酒来干扰执法,”郑州交巡警支队一王姓警官说:“调查取证需要询问同饮者,而他们往往是涉嫌醉驾者的亲朋好友,有时候也需要到酒店去收集证据,这些都有一定的难度。” “醉驾入刑”的关键点是检测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酒驾行为,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驾行为。为确保执法公正、科学,我省18个省辖市公安机关都设立了酒精检测鉴定机构。“但对于偏远的县区来讲,在查处醉驾违法行为中进行酒精检测仍有一定的不便和难度。”李潇冰说。 同时,对醉酒驾驶者,公安机关往往先采取拘留措施,同时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而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5日,如果在15日内,仍不具备移送检察院的条件,只有变更强制措施。在《刑法》修正案中对醉驾的刑事处罚最高刑为拘役,而只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才会批准逮捕。“有个别涉嫌醉驾者被取保候审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流程往下走,只能上网通缉,无疑增加了执法成本。”王警官说。 持续高压治理酒驾 “下一步公安系统将研究制定规范性制度和操作规范,把集中行动和常态化相结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形成持续治理的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李潇冰说。 “醉驾入刑”后,尽管公安部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该项执法行为涉及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的其他部门,这就需要彼此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检察院和法院对醉酒违法行为的介入,对公安部门查处醉驾违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要更加重视证据的周全和一定期限的留存,以应对涉嫌醉驾者的质证。”陈雷说。 为加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治理,公安系统也在不断地创新形式。“除了公安部布置的统一行动外,我们强化了日常查处,将查处酒后驾驶纳入到交通民警日常工作范围。”李潇冰说,“省公安厅还专门组织了酒驾查处小分队,在全省18个省辖市进行不定期异地互查,效果比较显著。” 同时,公安系统还与保险和银行系统进行协调,将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保险及个人信用挂钩,以强化处罚效果。不过,具体操作细节还有待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醉驾入刑”意味着对醉驾者将留有案底,这无疑会影响到醉驾者以后的人生。有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关劳动法规也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发现,在目前查处的醉驾违法行为案例中,醉驾者不乏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是否被单位处罚,不得而知。“对醉驾违法行为的有效治理,需要醉驾者所属单位和部门也要参与进来,使处罚落到实处,使‘醉驾入刑’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周树雨说。 也有人指出,就目前的社会现实来讲,醉酒后骑电动车算不算醉驾?要不要按照“醉驾入刑”进行处罚?这牵涉到大量的法律设计工作,尽管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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