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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期待官员下井带来治理效应

煤炭资讯网 2012-6-10 7:02:15    一事一议

  公众真正期待的,不是领导亲身涉险,而是通过领导的亲躬力行来激活正常的制度机制,从而获得持久的治理效应。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煤炭大省山西为煤矿安全再出新规:所有煤矿将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市长、县(市、区)长每月至少要下井一次检查煤矿安全。

  经历过无数次惨痛教训的山西省,在煤矿资源整合“大手术”后,将从严治理的触角深入到细微层面,以期让煤炭安全生产形势更加好转。此次出台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也体现出政府对症下药的精细化管理理念。

  分析前几年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其中与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不力密切相关,矿难背后折射出的地方官员不作为,削弱了安全法规的威力。如何强化官员的执法监管责任,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性问题。正是意识到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山西省要求市县长每月下井,无疑是要给懒政的官员打上一针强心剂。

  很明显,规定市县长每月至少下井一次,目的不是让地方官员作秀,而是想引起各级官员尤其是主管官员对煤矿安全的重视,借此强化他们抓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以督促政府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执法措施,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此细致的指令性规定或许透出些无奈,但用意很明确,就是要让最有责任也最有能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起危险成本,这样才能对事故的发生起到减低作用,推动安全执法机制的正常运转。

  当然,初衷良好的规定并不必然带来治理实效。市县长每月下井至少一次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不仅关系政令的执行权威,而且决定其最终能否有效激活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从这个角度看,之前国务院办公厅多次发文强调的矿领导下井制度就值得警醒,安监局也曾发文要求小煤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但实践中这些规定被一些地方打了折扣。

  政策不仅在于规定得多么好,更在于执行效果如何。为了防止走过场,山西省政府要求下井官员将职务、姓名在明显位置挂牌公示,这有助于发挥矿工的监督作用,但这还不够。有些问题必须明确:由谁采取何种方式检验市县长是否每月下井一次?未下井应追究什么责任、如何问责?如何防止一些官员长期“盘踞”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矿井?又怎么杜绝代替市县长下井等弄虚作假现象?凡此种种,都影响着市县长下井机制的最终结果。

  说到底,从矿领导带班到市县长下井,这些用心良苦的规定,都面临着如何转换成行动的执行力问题。公众真正期待的,不是领导亲身涉险,而是通过领导的亲躬力行来激活正常的制度机制,从而获得持久的治理效应。



来源:京华时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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