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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苗氏祖坟遭煤矿采空塌陷 致四尸失落无踪上访无门

煤炭资讯网 2012-6-13 21:53:45    焦点话题

      【鲁新网山西6月13日电:】祖籍为山西省朔州市下团堡乡上磨石沟村,现住下团堡乡峙峪村的农民苗生成日前向记者反映:山西朔州李大煤矿地下采空,导致地上的苗氏坟墓两次塌陷。第一次塌陷是在2011年1月份,塌陷的范围较大,而且深不见底,苗生成的二爹、二妈,还有他的二儿子死骨无踪无影。事后,苗生成要求矿方负责为他寻找亲人死骨且为苗氏倒坟,但矿方一直推拖。


村委会及村民的证明
  
      2011年5月,苗生成的祖坟第二次塌陷,他大伯的死骨再次无影。

     苗生成的祖坟一而再,再而三地塌陷,包括他的二儿子在内的四具亲人死骨无影无踪,对苗生成精神上给予了重创;由于一年多时间的四处上访,寻求解决问题,苗生成的物质上也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苗生成非常痛苦地对记者说:“谁没有祖先,谁不祭奠亲人?而我连亲人的死骨都保不住、找不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年来他找煤矿负责人,找村干部、乡干部,找朔城区信访局、矛调办,找各级领导,但他们之间就像驴推磨似的转来转去没有个结果!

      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从感情方面讲,人人都理解他、同情他,甚至责骂矿方及各级官员的无情、无道。就是从法律方面讲,也有专家对这类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论述。

     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肖泽晟在《法学》2011年第7期发表了一篇《墓地上的宪法权利》。文章用《宪法》条款对坟墓应享有的保护权进行了阐述。作为安葬死者遗体的坟墓享有宪法权利,那么死者的遗体本身就更理所当然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了。

      肖泽晟的文章有这么一些论述——“人与野兽不同:兽虽必死,但死而不埋,只有人必死,而且必埋。这种安葬礼仪表明了人类固有的尊严以及对死者尊严的尊重。死者一旦进入坟墓,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成为死后人格权的核心。”作者认为,他的观点“其《宪法》依据至少有四”。

  其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置、是否捐赠器官、是否实行火化、是否放人棺材并实行土葬等都享有权利,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只在公民死后才出现,且需要通过代理机制才能得以主张,但依然应受宪法的保护。 

   其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应当如何使用享有自主决定权。因此,在坟墓保护问题上,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因为公民的死亡而全部终止,国家为此负有保障这种承诺得以兑现的义务。因此,每个人在死后无论有无近亲属或后代,都应享有死后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事实上,即使自然人肉体已经死亡,其作为人的符号存在和精神生命依然活在人们之中。坟墓作为死者安身之所和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任何强行将坟墓里的死者尸体或遗骨挖出的行为,不仅是对死者最后一点尊严的严重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因此,国家不仅应认可和尊重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应对这项权利加以保障。

     其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所保护的利益并不只限于生前,也包括死后。如果生者信仰的宗教教义认为,祖坟受到侵犯,死者灵魂就得不到安宁,死者后代就可能大祸临头。那么,对祖坟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生者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因此,当祖坟受到玷污和破坏时,死者后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侵犯。

      另外,肖泽晟认为:墓地作为生者进行传统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死者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还与“文化活动自由”有关。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并分了田地,但分的也是耕地,并没有分过宗族坟山。(作者:上官)


来源:鲁新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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