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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煌:气候资源不宜国有

煤炭资讯网 2012-6-18 19:31:44    一事一议

据报道,6月14日,黑龙江颁布中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按照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法制日报》)

确实,气候资源作为新型能源,其开发理应本着谨慎小心的态度,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控,防止气候资源的开发反而引发气候灾难,特别是防止开发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恶化气候行为。例如,风力本身是越大越有害处的,但用于发电却是越大越好。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区间利益,自然会采取各种措施来保证风力级数,甚至干扰上风向地区的植树造林工作和其他绿化建设行为。

因此,对于黑龙江省的气候资源立法我们的非常欢迎的。但笔者不同意的是,将气候资源归为国家所有的提法。我们暂且不论一省的立法有无权力将该省某一类资源归为国有是否合法,单就气候资源国有而言,笔者认为其不妥之处有三:

首先,资源国有就意味着国家有权对该资源的使用进行收税和收费,容易引发不满。我们看到,气候资源拥有低门槛性和大众性,我们甚至经常能在路上见到加装了太阳能板的三轮车,国内大多数农村家庭也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正是由于大部分群众正在使用气候资源,所以其国有的表述很容易引发群众对政府的误解,乃至反感。笔者就看到有群众评论“什么时候太阳也成为国家所有了?”。

其次,它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建立了壁垒。民营企业开发国有资源,通常是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的。而且还会有种种限制,例如国家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无偿收回该地资源开发权等等。如此一来,会极大的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他们也自然会更多的采取观望的态度。但国企就没有了相关隐忧,国家资源国家开发,一切顺理成章。这让我们倒也不禁怀疑,黑龙江此举是不是在为某国企进军开道?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条例》原文的表述是“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想以此区分民用和工业的区别,但这种模糊的表述还是为民用与工业之争埋下了隐患。试想,假如一支勘探队探测得出某区域农田拥有巨大的太阳能资源,决定开发,那么国有与非国有的补偿标准肯定是不同的。更为关键的是,不论补偿标准为多少,农民都将变成失地农民,而地方政府也藉此有了强征土地的法律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气候资源的国有化并不合理。对于担忧会出现的乱开发、瞎破坏等情况,我们大可以在立法中加强对其约束,例如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必须征得当地群众同意,并通过环保部门专项测评后才可建设等等。完全没必要搞个气候资源国有化的噱头出来,既伤民又伤商,操作起来也不见得方便,没准还会被高法或全国人大撤销该条例,附赘悬疣。



来源:中国经营网王亚煌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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