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一地两卖 政府多次成被告 最高法院裁定成一纸空文

长治市城区法院强拆到底图了啥?

一地两卖 政府多次成被告

煤炭资讯网 2012-6-20 9:08:28    天下事

 

      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全国人大、各媒体、凤凰卫视:

      
    我是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太昇。因我单位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现紧急反映情况如下:

      长治市长兴中路75号土地原为长治市地震局所有的国拨土地。1996年,市地震局将该块土地325平方米以9.16万元有偿出让给山西翼升实业发展公司,经过公证处公正,在市地震局向长治市城区国土局提交建设项目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公证书、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必须的8个材料后,得到长治市城区国土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并再次和城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合同书,得到了城区国土局J05076号土地证,翼升实业发展公司在该地块进行投资盖起了一栋7层高的综合楼。

      2002
1022日长治市国土局依据长治市政府由原张兵生市长主持的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与杰昌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B-2002-16。注明出让面积2220.6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综合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金每亩10万元,共计33.3万元,国土局代表扬某,杰昌公司苏某签字生效。.1024日杰昌房地产公司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打款33.3万元整,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NO.0011415,此后,200211月长治市政府对杰昌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2)字第00376号,地号:14040200376,图号: 14040200376,使用面积猛然增加到19983.19平方米(30),这宗地在没有任何单位征求翼升实业发展公司所盖的7层综合楼情况下,将该楼列为拆迁楼。这块土地在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下被再次出卖。
 
     我单位与杰昌公司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审理期间,我单位发现,在没有协商成功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已被杰昌公司非法取得。我单位于2008616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城区法院于2008820日裁定中止了拆迁安置补偿民事案件的审理。至此,我单位与杰昌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的民事案件暂告一段落,进入土地行政纠纷案件审理阶段。该行政案件在长治中院审理后,已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在省高院审理该行政案件期间,城区法院竟然不顾民事案件处于中止审理阶段,于2010513日下达(2007)城民一初字第544号限期搬迁的《公告》。而2010513日正是行政案件在省高院审理期间。

      之后,省高院于2011310日作出(2010)晋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918日作出的(2009)长行初字第001号行政判决;驳回山西省长治市翼升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

      再之后,我公司依法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121日作出(2010)行监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显然,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仍然在审理之中。

     2012
619日早上615分,长治市城区法院开着8辆警车载法院工作人员和法警约20余名和穿着统一迷彩服、身有纹身、佩戴白手套的黑社会势力人员约50余名共近百人,到达我处将我公司正在睡梦中的人员带出,物品也扔出,强行执行拆迁行为。事后了解,由山西长治杰昌房地产向法院人员每人发放数百元“辛苦费”。

      综上,城区法院在土地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又擅自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实属违法。况且,我公司也没有收到城区法院下达的任何裁定书。
这显然城区法院的作法是违背事实的!从而说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渎职犯罪、徇私枉法、欺骗领导、蒙蔽群众、违法办案的典型案件!是在国家三令五申多次要求不允许强拆的强调下在文明城市——长治市发生的真实案例。
 
      我单位作为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城区法院所有的公告、通知及函件从未向我单位送达过。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法律赋予城区法院作为我单位和杰昌公司之间纠纷的中立裁决者,如今城区法院与杰昌公司是不是已成为事实上的一家?城区法院和杰昌公司联手对付我单位,他们之间一定存在利益关系,相互勾结,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长治市人民政府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严重侵犯我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011217日发布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确定收购宗地对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宗地对象,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被收购土地单位下达收购土地通知书。……(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但是,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向我单位发收购通知书,没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更没有支付我单位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因此,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收购我单位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当然,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出让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长治市人民政府违法将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杰昌公司更是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收购和出让后,并被长治市人民政府违法登记在杰昌公司的名下,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单位作为一小小企业,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道路是非常艰难的。在此,我恳请各级单位领导为我单位作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督促、立即阻止城区法院的不法强行执行的拆除行为。

 

      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昇      编 辑:一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