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卖 政府多次成被告 最高法院裁定成一纸空文 | |||
长治市城区法院强拆到底图了啥? | |||
一地两卖 政府多次成被告 | |||
煤炭资讯网 | 2012-6-20 9:08:28 天下事 | ||
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全国人大、各媒体、凤凰卫视: 我是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太昇。因我单位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现紧急反映情况如下: 长治市长兴中路75号土地原为长治市地震局所有的国拨土地。1996年,市地震局将该块土地325平方米以9.16万元有偿出让给山西翼升实业发展公司,经过公证处公正,在市地震局向长治市城区国土局提交建设项目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公证书、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必须的8个材料后,得到长治市城区国土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并再次和城区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合同书,得到了城区国土局J05076号土地证,翼升实业发展公司在该地块进行投资盖起了一栋7层高的综合楼。 2002年10月22日长治市国土局依据长治市政府由原张兵生市长主持的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与杰昌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B-2002-16。注明出让面积2220.6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综合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金每亩10万元,共计33.3万元,国土局代表扬某,杰昌公司苏某签字生效。.10月24日杰昌房地产公司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打款33.3万元整,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NO.0011415,此后,2002年11月长治市政府对杰昌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2002)字第00376号,地号:14040200376,图号: 14040200376,使用面积猛然增加到19983.19平方米(近30亩),这宗地在没有任何单位征求翼升实业发展公司所盖的7层综合楼情况下,将该楼列为拆迁楼。这块土地在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下被再次出卖。 之后,省高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晋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2009)长行初字第001号行政判决;驳回山西省长治市翼升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 再之后,我公司依法提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0)行监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显然,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仍然在审理之中。 2012年6月19日早上6:15分,长治市城区法院开着8辆警车载法院工作人员和法警约20余名和穿着统一迷彩服、身有纹身、佩戴白手套的黑社会势力人员约50余名共近百人,到达我处将我公司正在睡梦中的人员带出,物品也扔出,强行执行拆迁行为。事后了解,由山西长治杰昌房地产向法院人员每人发放数百元“辛苦费”。 综上,城区法院在土地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又擅自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实属违法。况且,我公司也没有收到城区法院下达的任何裁定书。这显然城区法院的作法是违背事实的!从而说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渎职犯罪、徇私枉法、欺骗领导、蒙蔽群众、违法办案的典型案件!是在国家三令五申多次要求不允许强拆的强调下在文明城市——长治市发生的真实案例。 长治市人民政府及长治市国土资源局严重侵犯我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7日发布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一)确定收购宗地对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收购宗地对象,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被收购土地单位下达收购土地通知书。……(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但是,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向我单位发收购通知书,没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更没有支付我单位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因此,长治市国土资源局收购我单位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当然,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出让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长治市人民政府违法将我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杰昌公司更是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收购和出让后,并被长治市人民政府违法登记在杰昌公司的名下,严重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单位作为一小小企业,欲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道路是非常艰难的。在此,我恳请各级单位领导为我单位作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督促、立即阻止城区法院的不法强行执行的拆除行为。
山西省长治翼升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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