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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书 六年艰辛路

煤炭资讯网 2012-6-7 7:22:43    焦点话题
      2007年7月22日本网刊登了一篇维权文章,《产权不明,一个煤矿谁是甲方 扑朔迷离,利益纷争谁是谁非》——对陕西府谷一煤矿违法经营的调查。近6年了,现在的情况又如何呢?

      大概内容:陕西府谷三道沟镇黑石岩行政村的黑石岩煤矿,由于上个世纪90年底的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经营严重亏损,被迫承包给榆林市五矿公司经营(该公司在2008年已经破产),承包期限是1994年10月到2007年12月31日。而到了2000年5月,煤炭市场发生了变化,煤炭价格上涨,黑石岩煤矿所在的黑石岩自然村小组以煤矿在自己地盘上为由,讨要煤矿所有权。最后经三道沟镇政府协调,以稳定为前提,要求黑石岩村委会写了一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白纸条转让协议(后来在审判期间从来也没有见到这个无加盖公章的无效转让协议),达成煤矿可继续承包生产,煤矿所有权归属黑石岩村民小组“所有”的行政调解。
 
      2005年4月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又以煤矿在承包期间履行合同不到位为由,将承包方榆林地区五矿公司告上了法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通知黑石岩行政村委会和东梁、乌兰沟、大盘沟、大盘梁4个自然村村民小组参加诉讼,以承包方与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单方面签订“在承包期间由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履行承包合同的协议”为依据,判决承包方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
 
      被告榆林地区五矿公司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决,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是煤矿的主体是黑石岩村委会所有,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不具备诉讼主体告承包方榆林市五矿公司。2006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三道沟镇政府2000年5月22日以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权属转让协议”为依据,将黑石岩煤矿判决给了其中之一的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承包方榆林五矿公司从此就退出了对黑石岩煤矿的经营,资产全部转移给了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所有,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又离奇的把黑石岩煤矿的所有权以丰厚的承诺,转让给了和本村没有任何关系的唐志先和王艳芳。
 
      时间已经过去了近6年,煤炭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煤炭价格的持续暴涨,黑石岩煤矿因存在纠纷,导致安全投资不到位,煤矿不具备生产条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国家对小煤矿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黑石岩煤矿和相邻的当中地塔煤矿进行整合,并以2006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判为根据,在陕西省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注册为汇能煤业公司,董事长王艳芳、总经理唐志先,整合前的当中地塔煤矿矿长苏洪涛为副董事长。
 
      黑石岩村其他4个自然村民小组以煤矿属于5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他们认为法院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判决归黑石岩一个村民小组,侵占了对煤矿拥有共同的所有权为由,以4个村民小组为主体,于2006年10月开始了起诉、败诉、上诉的漫长维权路。
 
      经过长达6年从县、市、最后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4次裁定、2次判决,最终还是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为依据,败诉而告终。
 
      2012年1月黑石岩4个村民小组以侵占案外人利益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终第43号民事判决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的民事判决。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和177条2款、185条规定,以(2012)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如下:
 
      一、 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一纸判决书,六年艰辛路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让黑石岩4个自然村民小组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维护了自己的权力,等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但是,让他们不明白和担心的是在煤矿整改后的技改期间,府谷县人民政府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终第43号民事判决,出文件批准汇能煤业公司进行技术改造,组织生产,从法律上是符合程序的。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府谷县政府应该立即依法停止汇能煤业公司的技术改造及一切经营活动。另外,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重新审理判决之前,煤矿的所有权归还是5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一切经营活动由黑石岩五个村民小组行事。而府谷县人民政府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下发停产指令,煤矿还是在违法继续建设。 
 
      本网继续关注案子的继续进展情况……


本网通讯员:边际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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