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施行 | |||
| 班组长有权在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拒绝开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7-11 5:50:10 安全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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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7月10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联合发布《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明确班组长有权按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煤矿企业班组工会小组要设群众安全监督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班组中聘任煤矿特聘群众安全监督员。
规定还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班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煤矿企业每年必须对班组长及班组成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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