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公司设陷阱吞煤矿?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7-18 6:38:14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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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一座位于山西浑源县价值上亿元的煤矿,引发了两个深圳商人的争夺战。一方坚称其合法拥有这家煤矿78%的股权。另一方则称,是遭遇高利贷公司设下的陷阱。目前此案已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尚无判决结果。 煤矿78%股权引来争议 根据一审法院汕头市潮南区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浑源汇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在山西成立,公司的章程载明自然人郑某、赵某郎为公司股东,郑某出资39万,赵某郎出资11万。同日,郑某、赵某郎出席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了原告傅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并委托其办理公司设立事宜。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显示,在公司成立的当年5月6日,原告傅某向深圳市汇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法院证实,这家担保公司的老板,就是郑某的父亲。 一份由担保公司与原告傅某、被告郑某三方签订《合同书》显示,借款一年,每月相关的利息、咨询管理费用为200万元。傅某将其在矿业公司占有的78%的股权暂时交由被告郑某代为持有,郑某暂时所代持的78%的股权实际为傅某所有,傅某还清担保公司借款后,郑某应将暂时代持的股权办理转让给傅某持有。 担保公司欲独吞煤矿? 2011年4月18日,傅某通过一家律师事务所向担保公司发去了《提前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提前偿还债务,获得78%的股权,担保公司也回函称按合同约定履行。不过,双方并没有完成债务清偿,以及股权交接。 傅某将郑某告上法庭。“我现在想还钱,但是担保公司并不要,而是要独吞煤矿。”傅某诉称,他是深圳市会展发展经济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此前在山西考察看中了这家煤矿,早在2010年3月便以其公司名义与山西当地签订开采合同,以上亿的价格买下该矿,并支付上千万款项。 傅某称,因为资金吃紧,他回深圳融资,才找到了这家担保公司融资2500万,每个月的月度利息、咨询顾问费、管理费为200万,借款一年。应担保公司的要求,他成立了浑源矿业公司,并约定让担保公司老板的儿子郑某代持股份,并由其掌握公司的公章。但是此后,郑某将他法人代表身份更换,意欲将他驱赶出公司,独吞煤矿。 傅某认为自己正是掉入了担保公司的陷阱,“如果经营得不好,他们就吃利息,如果经营得好,他们就吞了你的公司。” 案件焦点 项目公司是谁出资成立? 潮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现有证据显示39万是由郑某出资。矿业公司章程上没有原告傅某作为股东的记载,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原告根据合同书要求获得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傅某诉求被驳回。傅某上诉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月6日,该案开庭。证人文某提供了银行的相关水单,显示他在2010年4月26日向浑源汇业矿业有限公司户头下打入39万。不过,转账的备注中却注明,这笔钱为郑某投资款。文某表示,他与郑某并不相识,转账注明是郑某投资款是应朋友傅某的要求。 案件为何汕头审? 此案中,涉及到的浑源矿业公司注册于山西,担保公司注册于深圳,而案件的原告傅某,以及被告郑某户籍地均在深圳。 原告傅某最初是将郑某诉到罗湖区人民法院。但被告郑某在2011年5月2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那份三方签订的《合同书》早已注明合同的签订地是汕头市潮南区。 最终,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确认管辖权,此案被移交给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处理。而傅某称,当日签订合同书时在深圳,但是对方当时强行要求在合同书中注明合同签订地在汕头市潮南区,为日后的诉讼埋下伏笔。 南都记者曾联系郑家父子,两人均不愿意对此案多谈,称已交由律师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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