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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煤矿瓦斯防治新政策 瓦斯超限或被停产关闭

煤炭资讯网 2012-7-23 6:07:27    要闻

    华龙网7月22日12时30分讯(记者 李辉) 煤矿准入门槛更高,安全监管监察更严。记者今日从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获悉,该局已于近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全文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我市出台的煤矿瓦斯防治新政策正式亮相。

    将建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意见》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十二五”期间,我市将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设计规模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与此同时,我市还将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瓦斯超限或被关闭

    部分地方曾提出“瓦斯超限也是事故”,有效保障煤矿安全。此次,我市新出台的《意见》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煤矿企业应比照事故处理程序,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其中,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此外,发生瓦斯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来源:华龙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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