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传甲:东莞公交碰碰车司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是否该给予严惩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7-5 22:15:1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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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由广东东莞发往深圳的两路城际公交常常上演生死时速,司机把公交车当碰碰车开,短短10天就发生4次撞车事故。 就全国而言,城际公交为争客源发生摩擦甚至大打出手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像广东东莞两路公交如此这般置乘客生命于不顾,将公交车开成“碰碰车”的还真让人开眼。这不仅让人感叹,同是司机,为什么杭州“最美司机”吴斌能用生命最后76秒拯救24名乘客 ,而东莞10路车和A路车最大胆的撞车司机,却因私愤的宣泄和利益的争夺,置道德、法律,甚至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开起了“碰碰车”。这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是否该予以严惩? 这就难怪一位乘客老刘说:“当时真是太可怕了,自己都被吓得尿了裤子。”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在感到愤慨和悲哀的同时,不得不从更深的层次去思考。“碰碰车”司机在受到全社会道德谴责、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像应对酒驾那样进行加重处罚?甚至可以考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严惩,严厉打击这种置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危险行为。 笔者查阅先关法律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该罪的犯罪构成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笔者虽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碰碰车”司机置广大乘客的生命与不顾,这种行为是否真正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相关部门予以确定。对此,我们迫切希望相关部门拿出更强有力措施,在严惩害群之马的同时,出台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与管理措施,杜绝此种现象的发生,让乘客至上、公众安全至上的理念永久固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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