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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长支持黑龙江管理气候资源 各省尚在研究

煤炭资讯网 2012-8-21 8:37:09    能源新闻

  本报记者 胡欣欣 上海报道

  “因为现在立的法,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我还是持支持态度。”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述其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态度。

  此前8月1日,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但因其规定包括“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而引发热议。

  郑回应称,该项条例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而这一条例未来是否会在全国铺开,郑国光表示,“可以互相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求。”

  8月20日,本报记者尝试联系部分省份气象局的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自己省份对此问题尚在研究阶段,“出台法律的问题还未进入议程”。

  事实上,有关气候资源的探测目前确实存在重复探测、标准不一的问题,但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条例》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局长的回应

  《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说法引发对风能等的使用是否要收费的猜测和争议。

  一位发电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着《条例》中的表述时,十分担心《条例》一旦铺开,企业对

  风能和太阳能的使用会缴纳类似水资源费一样的费用。

  由于目前《宪法》中尚未有对风能、太阳能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说法亦受到了法律研究人士的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表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郑称,这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情。

  “遇上这种事(指争议),你越解释越让大家糊涂,其实倒不如说,我们在实践中让大家看,是不是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郑国光说,“其实没有(收费)。”

  事实上,《条例》所要求的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此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亦曾表示《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

  气候资源探测之争

  事实上,《条例》关注的重点在于气候资源的探测上。

  据马的回应,目前黑龙江正处在新能源大发展的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等现象导致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唐文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目前对气候资源探测很多标准、认证确实比较混乱,需要有序地管理,“尤其是光伏电站建设前,对某一点会要求每家公司都去测评认证,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马绪清认为,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条例》,从事气候资源的探测需要经气象部门审批,并需要将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向气象主管机构交汇。

  “这不能根本上解决气候探测资源浪费问题,这些数据并不能向所有光电企业发布”,唐认为,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探测,并有偿或者无偿向企业发布。

  上述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所进行的风能探测已经需要向气象部门购买常年的气象资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增加审批,也就是说气象部门希望在新能源开发的审批中分得‘一杯羹’。”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沈宏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探测统一管理能有效解决项目审批过快、盲目开发、产能过剩等问题,但在目前风能、太阳能产业危机重重之时才出台“不疼不痒”之举无疑“雨后打伞”,“将遭到新能源企业的强烈反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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