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照登:判决书我应得的剩余三百多万元应该由谁来承担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9-5 9:58:48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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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吴正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武庙集镇迎水寺村。这里我要请社会各界人士求助的是,2006年,同和我在山西大同一块从事煤炭挖掘的承包人段小丰找到我说,太原市有一座叫洪福的煤矿要对外承包,承包费用在3000多万元,问我愿意不愿意一块承包,承包方式为股份制,如果吴正舟同意的话,两人共同承包下来,段小丰并承诺我入股后,我们两人共同为该矿股东。考虑到段和我是一块打工的多年朋友,当时也就没加多想同意了。让我做梦没有想到是,从此我掉进了段小丰的巨大陷阱。
2006年至2008年4月,我陆续出资640多万元。作为一个打工者哪来这么钱,这些入股钱大部分都是从老家亲戚家借的高利贷,令我不敢相信的是,段小丰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并没有按当初承诺我为该煤矿股东,实际股东为段小丰一人,于是我便把段小丰一纸起诉到太原市晋源区法院,2009年11月,晋源区法院一审判决段小丰败诉,段小丰除返还我向其所支付的644万元现金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共计700多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段某不服,于2010年1月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5日,经太原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负责执行这笔款项的由晋源区法院执行局。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为了讨要这笔本应该属于我的合法钱,从河南往返山西近20次,可是法院都以洪福煤矿被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后(梅园工贸拥有洪福煤矿100%股权,也就说段小丰把自己持有的所有股权全部卖给了梅园工贸),段小丰与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梅园工贸)所签订“协议书”上协议,到甲方(梅园工贸)领到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支付乙方(段小丰)。2012年7月,我们再次从河南来到山西省工商局查询,得知梅园工贸在6月30日,已从工商局拿走了营业执照。这下梅园工贸该支付我应得的判决款了。
当我再次找到负责执行的晋源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局负责人告诉我说:现在梅园工贸只欠段小丰400多万了,这400多万元法院已查封可以保证拿到,其余的款额都被段小丰从梅园工贸拿走了,包括当初保全法院封冻的500万元资源价款,法院也想不出更好的追加办法,是追梅园工贸?还是追段小丰?特求助于法律界人士。
求助:吴正舟 代笔:吴贤德 1863820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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