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荣昌县煤管局:强化基础管理,推进瓦斯治理 | |||
| 煤炭资讯网 | 2012-9-5 20:53:25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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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办〔2012〕47号)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县煤管局通过强化基础管理,推进瓦斯治理,达到促进全县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要求各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意识,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进一步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
(二)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后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确保“掘、抽、采、保”平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坚持“部署科学、安全高效、均衡生产、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完善采掘部署审查备案制度。
(四)确保通风可靠。要求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完善“双电源、双风机”装备,规范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严禁违规开停,杜绝循环通风,严禁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严格执行矿井测风制度。继续推行壁式开采,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确保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淘汰前进式采煤方法,杜绝采空区通风。
(五)严格瓦斯管理和监控。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地点、频次和巡检周期必须符合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倒查和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瓦斯积聚和超限。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停电、撤人、警戒制度。完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调校,确保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控制可靠、处置迅速。
(六)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矿井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要求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其他高瓦斯矿井可根据需要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七)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规定执行。
(八)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县煤管局通过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机构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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