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制定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1-17 11:58:14 局矿快报 | ||
|
本网讯:2012年11月21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联合下发“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扎实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促使煤炭工业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对象为:实施地面抽放泵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和实施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新建煤矿瓦斯发电站的企业。瓦斯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配备准确计量器具和监控仪器;建立了瓦斯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帐,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煤矿考核期内无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奖补标准:煤矿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补助0.15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补助0.2元;新建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80万元,新建300千瓦以上(含300千瓦)500千瓦以下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文件同时规定: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按照“月抄表、季统计、年兑现”的原则进行考核。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审计,并接受财政、煤炭、安监部门监督,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追回奖补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