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渑池巨源煤矿“12.7”重大责任事故案27名被告被判处刑罚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1-19 9:41:01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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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渑池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渑池巨源煤矿“12.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原煤矿主要责任人董文龙、锁永锋、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分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10年、8年、8年、6年6个月和判处锁永锋罚金50万元,董文龙、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罚金各15万元;判处被告人范雷、王军安、杨涛、赵选民等17人分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玩忽职守罪处有期徒刑6年至6个月不等,范雷、王军安各处罚金10万元;张铁红、张琳等5人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煤矿非法所得981895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巨源煤矿位于渑池县果元乡苏庄村原名苏庄煤矿,后经义煤集团兼并重组改名为巨源煤业有限公司。2010年12月7日,该矿因非法生产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名工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411.3万元。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姚念收、锁永锋、庄振义、姚明治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副矿长,董文龙、王安军等为煤矿管理和监管人员。2010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该公司在煤矿隐患整改时在矿区南巷道越界非法开采原煤,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该事故在当地影响较大,属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前该矿非法开采原煤2259吨,得款9818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文龙、锁永锋、姚念收、庄振义、姚明治范雷、王军安、张铁红等16名煤矿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管理煤矿,组织工人非法生产,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分别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家煤炭管理工作人员杨涛、赵选民张琳等11人对该矿非法开采原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其分别涉嫌玩忽职守罪;原煤矿在事故发生前非法开采原煤收益981895元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遂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做出上术判决。 宣判后,27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表示不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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