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六盘水现乌龙案 镇政府没投资获上亿煤矿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1-26 7:02:24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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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桑村镇政府没参加诉讼没投资竟获上亿煤矿 诉争十年的矿权股份之争尘埃落定之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居然都不是矿权人,远隔千里之外的山东一镇政府竟成了矿权人。更“玄”的是,这个镇政府一没有投资、二没有参加诉讼。这个在网上被戏称为“最牛判决”的离奇案件,就发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标题 法院判决煤矿归镇政府,镇政府则称没有投资也没有参加诉讼 2011年7月29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下称“第二次再审判决书”),终结了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矿业”)和张超、黄菊红关于六盘水市钟山区福安煤矿(以下简称“福安煤矿”)的矿权诉争,煤矿被判归在八年诉讼中从未出现过的 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 据兴鑫矿业法定代表人岑兴旺向记者介绍,该煤矿价值数亿元,六盘水市中院的第二次再审未经开庭和举证质证,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 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就直接认定了大量关键的、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事实和证据,最后作出了“第二次再审判决书”,推翻了之前的所有判决内容,煤矿被判归案外 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而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判决书将矿权判归桑村镇政府 的所有依据,也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过,更没有举证质证。 打了十年官司,裁判出了这样的结果,让我感到非常震惊,也让我感到极为纳闷。我们诉争的煤矿,要么判决我们兴鑫矿业胜诉,要么判归被告张超和黄菊红胜诉,怎么变成千里之外的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胜诉了?兴鑫矿业法定代表人岑兴旺十分不解的告诉记者。 在兴鑫矿业法定代表人岑兴旺给记者提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第21页中,记者看到,判 决书是这样认定的:“2007年9月16日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人民政府为甲方,张超、黄菊红为乙方签订《煤矿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2060 万元收购福安煤矿。在收购款中,乙方用其中的206万元作为股金。后来张超、黄菊红将作为股金的206万元退出,张超、黄菊红现在福安煤矿无股份”。通过 此描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人民政府是投资了2060万元收购了福安煤矿,这也是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作出判决书将矿权判归桑村镇政府 的依据。福安煤矿应该是镇政府所有的国有资产了。 为此,记者赶赴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进行调查采访。山亭区财政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山亭区所有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他们局都了解。对于如此规模 的国有资产投资,必须要经过山亭区发改委立项和他们局批准的。对于记者要调查的桑村镇政府投资两千多万收购煤矿的事情,他表示没有这回事。不过他听说好像 是桑村镇的一个公司在六盘水有煤矿投资。 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宣传办一名姓陈的副主任告诉记者,没有听说桑村镇政府出资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投资煤矿。他表示,可以由分管工业的常务副镇长张镇长向记者介绍这个事情。记者拨通了张镇长电话,张镇长告诉记者,他在外地出差,无法接受记者的采访。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宣传办姓陈的副主任和一名自称是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桑村镇政府并没有出资。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既然没有出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福安煤矿归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的依据是什么呢?记者来到 六盘水市中院进行采访。中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需要到六盘水市委宣传部开具介绍信,记者开具介绍信后又被告知领导都在开会,都很忙,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伪造协议仿冒签名矿权起纷争 记者在六盘水工商局看到兴鑫矿业公司是一家民营的股份制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4日,股东为岑兴旺、张宏、李正伦、王世雄、唐佳,岑兴旺持有50%股权,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9年2月5日和2000年7月11日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以钟山六矿(后改名为福安煤矿)的全部资产包括煤矿开采权 抵偿其所欠兴鑫公司的全部债务,自此钟山六矿归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兴鑫矿业公司岑兴旺随即委托其弟弟岑健担任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 2002年12月18日,钟山六矿的法定代表人岑健与张超、黄菊红二人签订《合伙入股协议》,确定张超、黄菊红二人享有钟山六矿49%的股权,兴鑫矿业享有钟山六矿51%的股权,并约定由张超、黄菊红全面负责该矿的经营管理工作。 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在兴鑫矿 业和岑健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张超、黄菊红二人私下制作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 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而协议签名栏内则伪造了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通过这份伪造的《转让协议》,张超、黄菊红二人使他们与岑健 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定这份《转让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委托鉴定单位为贵州省工商局)。 2003年12月29日,兴鑫矿业发现张超、黄菊红二人伪造签名侵犯其权益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钟山六矿法定代表人岑健与张超、黄菊红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提出张超、黄菊红的股权归兴鑫矿业所有。 经过六年的诉讼,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作出了五次判决,五次判决均认定兴鑫矿业胜诉,确认钟山六矿产权属于兴鑫矿业所有。 六盘水中院以“笔误”为由裁定立案再审 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下发了(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跳过再审立案的审查程序,直接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由,第二次裁定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兴鑫公司代理律师当即提出:法律明文规定:案外人(或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这里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但是,2010年9月6日,时过整整半年,六盘水中院又再次下发了(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称“原裁定存在以下 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盘水市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应为“ 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甚至“笔误”居然“误”出了个“申请再审人”来。 兴鑫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4号)第4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 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六盘水中院以“笔误”掩盖其再审立案的程序违法后,又以院长程序提起再审,仍然属于程序违法。 法学泰斗江平称六盘水中院犯了常识性错误 2011年7月29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这第二次的再审审理,既没有开庭,更没有进行举证质证,径 自依据大量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中从未见过、也未听说过的证据,推翻了先前所有的判决,用主要篇幅叙述了该案的权益(煤矿)为什么应当属于一个既不是一审、 二审和这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的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人民政府。 法学专家多质疑,更有“律师”发微博,称此案可能涉嫌“枉法裁判” 该案件的第二次再审审理过程和结果,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和质疑,更有媒体戏称此案判决裁定是“最牛判决”和“最牛笔误”。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授姚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等专家从法律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称此案判决违背了一系列的法律常识,“闻所未 闻”。 自称北京律师“吕恩相”的网民在个人博客上发文称,此案第二次再审,就程序问题就足以将人“雷倒”,一是申请再审应向贵州高院申请,是否再审也 由贵州高院决定(而非六盘水中院);二是再审判决结果超出该案一、二审的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如此雷人的法院判决之所以能够出现,‘枉法裁判’ 应该是唯一的合理解释。” “吕恩相”在对案件分析后发博文认为,对于2009年7月26日,六盘山中院的判决,如果不服,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向上级法院即贵州省高院申 请再审,并由贵州省高院裁定是否再审。因此,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的(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福安 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中止原终审判决的执行的裁定,是违法的。 “吕律师”认为,在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合伙入股协议》无效,确认原钟山区第六煤矿的全部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判令张超、黄菊红将 原钟山区第六煤矿的全部产权返还兴鑫矿业。但这份第二次再审判决的主文却为:一、撤销本院(2009)黔六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钟山区人民法院 (2008)黔钟民一初字第28号判决;二、由张超、黄菊红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19.3万元;三、驳回六盘水 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可见,该最后“判决”明显超出原告诉请范围,又是违法的。 贵州省高院未按法定期限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岑兴旺告诉本报记者:对这种违法判决,他当然要依法向贵州省高院申诉。他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9月10日、11月8日和2012年的3 月24日、5月18日、6月18日给贵州省高院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了再审申请材料。又于2012年6月15日,再次到贵州省高院送交了再审申请材料。(在 此之前,曾经十几次到贵州省高院送过材料)但是,2012年10月17日,岑兴旺到贵州省高院立案厅,询问该案的立案情况时,贵州省高院居然表示不予答 复。(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法律对再审立案审查期限的此项规定,是一项禁止性规定,任何原因均不得成为违反这项规定的理由。 此案在程序上饱受质疑,在实体上,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并未实质出资,也根本没有参加过诉讼。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判 决,究竟为哪般?我们期待这件引起全国媒体和法学专家都十分关注的案件真相大白;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认真核查给公众一个答案。以落实习近平主席在宪法公布施 行30周年大会上所讲的“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延伸阅读: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不平》的重要 讲话。习近平强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 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 以追究。” 孟健柱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孟健柱强调:“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坚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前提,坚持把公平正义、群众满意作为价值追求,着力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王胜俊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中强调:“对于公众质疑的案件,必须适时公布案件真相,充分阐述裁判理由,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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