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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时评:新煤炭交易机制需契约精神认同

煤炭资讯网 2013-1-8 10:04:25    焦点话题

  电煤市场化改革之后,供需双方更需要契约精神

  编者按: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一周以来,新政对煤炭市场交易起到什么样的影响?成效如何?各方人士反响如何?为此,我们采访了部分业内人士,分别从市场交易、电煤运输以及产业链市场化的角度进行解读。

  从2013年起,我国结束了长达16年的电煤双轨制,开始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在新机制的作用下,煤炭交易的情况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煤电企业能够“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的签订”吗?交易价格又会产生怎样的波动?

  签约可以做到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秘书长梁敦仕对记者表示,这次改革无疑是在积极践行十八大精神,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具体体现。他说,由于现在尚未到截止日期,相关交易数据并不完整也不方便透露,但是完全可以相信,煤电企业毫无疑问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之前完成全年的合同签约。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的看法。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对记者说,由于今年是第一年实行,会存在一个磨合期,而且真正的签约时间还不到半个月,因此大家可能都难以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形式上的,和以前“签量不签价”类似。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上也要求“供需双方签订的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中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

  记者就此采访中国煤炭市场网的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已经有企业录入了,但目前不便公布。”截止目前,各方企业尚无具体数据公布。

  不过,去年12月28日结束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2013年度煤炭交易大会似乎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在这次为期8天的会议上,来自全国29省区市的煤炭供需双方共签订年度销售合同7.88亿吨,其中铁路交易合同6亿吨,公路交易合同1.88亿吨,年度省内电煤交易合同3204万吨。大唐湖南分公司、晋煤集团等企业的多个专场交易会也为供需双方提供了充分的交流洽谈机会。

  价格涨跌都正常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副主任阎世春说,煤炭价格是煤电之争的核心,此前,双方往往就价格问题展开拉锯战,疲惫不堪。不过,今年的情况却完全不一样了,供需双方自主衔接,自主协商价格,灵活高效,“有的根据市场判断直接确定价格,有的依据环渤海价格指数确定了定价原则,有的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合同确定了定价原则。”那么,完全市场化之后,“自主价格”是否就无法掌控,会被人为推高?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经济运行部主任、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理事长王战军预计,2013年全国煤炭市场可能呈低增长的态势,因而煤价有一定的下滑压力。也有专家表示,2013年煤炭需求有望回升,但煤炭产量也有能力继续增长,因而受需求回升带动,2013年国内煤价或将整体震荡回升。

  邢雷则认为,是否涨价,怎么涨,还是要看市场,而市场又取决于宏观经济。由于2012年国内经济增速下行,第四季度才稍微有些回升,因而今年显然也不是高速增长的时候。

  “宏观经济决定了用电量、用煤量都不会大幅提升。这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就可以看出来,元旦之后,煤炭的价格并没有大幅上涨。”更具体一点说,由于2012年的煤价相比2011年已经尽显低迷,因而,即便价格上涨,也是市场的反应。梁敦仕说,政府彻底退出之后,价格就是企业之间的问题,“是他们对当前供需形势、对长远市场的预测以及对市场结构、市场范围的把握的反应,甚至也与他们之间的谈判技巧有关。只要没有外界干预,就基本能反应市场的供需关系。”至于定什么样的价格,是涨还是跌,都是正常的,不必做过分的解读。

  那么,完全市场化之后,相关企业之间是否会存在一些乱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对此,《意见》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并要求“煤炭、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培育契约精神是关键

  相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意见》在指出以前存在“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的客观情况之后,也明确表示“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就取决于产业链的各方能否遵守信用,是否真正讲信誉;在政府退出之后,市场能不能起到应有的基础性作用,能否良性发展,都取决于对契约精神的高度认同。

  邢雷认为,中长期协议是世界煤电界的通行法则,其本身也具有期货性质。但是,这一点在国内却有点变味。比如煤企可能签署了合同但却迟迟不履约,电厂可能会拿买过来的合同煤按照市场价格卖出去。在市场经济中,履约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不过中长期协议更加考验双方的信誉。

  在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师李廷看来,按照双方自主协商原则,这些电煤合同可以有量有价,当然也可以有量无价;对于有量有价的电煤合同,当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时,难免一方会萌生违约想法。因而,为了督促煤电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以此培育煤电双方的契约精神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作者: 艾顺龙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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