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煤市分析  政策法规  技术论文  矿山安全  事故案例  煤价行情  在线投稿  | 西北站  华中站 | 特约通讯员档案


肃南县金源煤矿事故渎职案宣判

煤炭资讯网 2013-10-25 12:43:15    焦点话题

  肃南县金源煤矿事故渎职案宣判

  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肃南讯 (通讯员 肃坚) 近日,由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金源煤矿“1·03”水害事故中渎职犯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处,其中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索某、郭某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3日,肃南县金源煤矿发生透水(瞒报)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1.5万元。案发后,肃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担负监管职责的5名嫌疑人立案查处并起诉至法院,肃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安监员和驻矿人员王某、兰某、张某在负责金源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该矿非法组织生产和事故的发生,对省、市、县政府要求煤矿停工整顿相关规定和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分管皇城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索某、郭某,对皇城矿区马营分站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上级要求煤矿停工整顿和限期整改指令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5名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每日甘肃网      编 辑:徐悉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
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