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给矿长套“紧箍” | |||
煤炭资讯网 | 2013-3-2 19:21:29 要闻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今天,国家安监总局在长沙向我省煤矿矿长详细解读该规定实施细则。与会煤矿矿长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副省长盛茂林出席。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孙华山表示,根据历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国家安监总局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了上述硬性规定。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煤矿是基本单位,矿长是最直接的责任者。抓住了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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