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问题丛生影响煤炭安全发展 | |||
| 王明胜代表: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3-21 13:58:09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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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国家虽强力开展小煤矿整治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关闭矿井关而不死、监管不力,存在死灰复燃现象;一些地方资源整合不规范,以整合和改扩建为名拖延逃避关闭;一些地区新建项目把关不严,形成小煤矿边关边建的不正常现象;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煤矿整顿关闭力度有层层衰减的现象。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矿业(集团)董事长王明胜建议,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进一步优化矿业权配置,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安全持续发展。 王明胜说,受开采方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小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生产问题。近年来,各地煤矿所爆发的安全事故不断出现,死伤人数逐渐上升,而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身上。据统计,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分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6倍和国有地方煤矿的2倍。近几年,小煤矿每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约占煤炭行业安全事故总数、死亡总人数的70%。2011年,我国小煤矿产量仅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20%,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69.36%、70.5%。其次,小煤矿开采方式落后,采肥丢瘦,资源回收率一般只有10%至15%左右,生产过程中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据保守推算,我国每年平均损耗煤炭资源50亿吨。此外,开采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伴共生品,但利用率非常低,形成了另一种资源浪费。第三,与小煤矿资源浪费问题相伴随的是小煤矿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问题。第四,有的小煤矿申请探矿权证之后,以探矿为名,行采煤之实;有的小煤矿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施工为名,非法进行生产;有的非法小煤矿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日停夜开、明停暗采;有的小煤矿假借资源整合之名,继续非法开采;有的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不仅使大中型煤矿的服务年限大大缩短,而且严重威胁大中型煤矿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受经济利益驱使,小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严重,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王明胜认为,“十二五”时期是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巩固小煤矿专项整治成果、彻底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时期,坚定强力推进小煤矿专项整治,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合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三个一批”院长,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全面消灭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问题。要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 ,资源整合。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纽带把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彻底解决小煤矿过小、过散、过乱问题。应当优化矿业权配置,严格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政策规定,对现有小煤矿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就近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 王明胜建议,应当建立小煤矿正常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高小煤矿关闭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应关闭的小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确保小煤矿有序退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安排安全改造、产业升级等专项资金,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提高办矿水平。提高办矿门槛:在生产规模上,从严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停止审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矿前关后建;在产业技术上,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措施,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 王明胜认为,小煤矿整治还要于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措施,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建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未按要求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的地方政府,严厉追究领导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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