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代县法院被曝错判刘旭荣一案引发争议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4-12 22:20:07 天下事 | ||
![]() 刘旭荣因伤害罪被代县法院一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刘旭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此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为,2012年4月30日晚,刘旭荣在山西代县金昇铁矿打工时,被酒后滋事的高阳无故殴打致伤。次日,刘旭荣和高阳再次发生争执,将高阳打伤。后经忻州市法医鉴定刘旭荣为轻伤,高阳为重伤。2013年春节前腊月二十四日,代县法院以(2012)代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以重伤判决刘旭荣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高阳承担轻伤刑事责任被判半年刑期。刘旭荣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2月6日向上级法院忻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律人士分析本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卷宗中只有二被告人的相互供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高阳的伤害是刘旭荣造成的,与刘旭荣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欠妥,也即高阳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成了刘旭荣唯一能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旭荣始终就对高阳法医学鉴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一审开庭后对此又进行了休庭,一审期间刘旭荣及辩护律师又多次向办案人员要求对高阳的伤情鉴定启动重新鉴定。然而直到一审判决,法院拒绝,判决仅以“理由不充分”五个字,就抹杀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刘旭荣家属不顾雾霾天气,道路结冰,春节无车等因素制约,经多次转车赶到代县看守所,从刘旭荣手中将判决书取出,并采用网上科技手段,才在上诉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权威法律人士指出,本案高阳的法医鉴定存在瑕疵,是不生效的鉴定意见。中院办案人员仍坚持一审的违法错误观点,不支持刘旭荣请求对高阳法医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现迫切呼吁忻州中院应该支持当事人合情合理合法对高阳申请伤情重新鉴定请求,否则,本案即成错上加错的冤案。 对伤情法医鉴定重新进行鉴定,是《原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重新鉴定不问重新鉴定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分,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应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同时本案高阳的法医鉴定意见书,只有一份单张片纸的意见书,依《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高阳的法医学鉴定应负有鉴定机构的法定资质、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的资质、专业技术;以及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等要件。高阳的法医医学鉴定意见,依据法医医学操作规程,疤痕稳定期一般为三个月,3个月之内属恢复期,伤口的长度都在变化;面部神经恢复期在6至12个月。而高阳的鉴定在案发后的一月零十八天就做出了鉴定意见(及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 综上所述,忻州中院应依法对本案高阳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纠正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等不当行为,对刘旭荣伤害罪一案依法作出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本文为刘旭荣亲属委托法律人士所写,书面材料有刘母签名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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