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文学:巨额奖励,刺激不了实名举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4-16 7:41:15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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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铁岭市纪委、监察局通过制定《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推出一项新举措: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最高可获5000元奖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按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实际额度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20万元。(4月15日《中国青年报》)这一奖励措施,颇值得商榷。
实名举报,可以让反贪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暨办案人员直接找到举报人,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使办案少走弯路,避免有人利用匿名举报搞诬告陷害,这无论对提高办案效率,还是保护好干部或及时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说,都是最理想的举报方式。因此,应当肯定的是,铁岭市纪检监察机关的这一巨奖激励新政出发点是好的,但事实却让人们难以恭维。 近些年来,各级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反复号召人们实名举报,并许诺予以重奖,开价最高已经达到30万元,可响应者寥寥。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匿名举报的站90%以上,实名举报不足10%。所以会如此,主要是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比较典型的如,河南平顶山市镇党委副书记吕净一,因举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一年、妻子被李雇凶杀害;沈阳市年逾古稀的离休老干部周伟,因实名举报“慕马腐败集团”被开除党籍、劳动教养;鞍山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李文娟实名举报本局领导为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便利,经国家税务总局调查基本属实,并要求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但李却连遭威胁、孤立、辞退、劳教等一连串厄运;南京市的吴兴来因举报腐败分子公开领取奖励,两天后就被解雇…… 可以肯定滴说,我国目前并不缺乏法律层面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从《宪法》到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出台的各种法规文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多数都是为了办案的方便,而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例如,举报信在受理机关多人传阅、层层下转,以至被转到发案单位或被举报者手里,许多环节导致举报人身份被暴露,而有意或无意泄密的承办人员却未受到严厉的追责和处罚。这些情况说明,我国目前还缺乏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保障和社会环境。因此,举报人不敢实名举报乃在情理之中,一些执法执纪机关声言匿名信不查是没有道理的,而推出给实名举报者巨奖的措施也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其中,健全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法律不可或缺,这显然比给实名举报者巨奖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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