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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致43人死亡的煤矿法人代表被判刑六年

煤炭资讯网 2013-4-16 12:47:58    要闻

原标题:师宗私庄煤矿致43人死矿难法人代表梁永辉被判刑六年

      事件回顾

      2011年11月10日6时19分,曲靖师宗县私庄煤矿1747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作业时引发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共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和段琪等省委、省政府领导赶到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2011年12月初,师宗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与遇难矿工家属全部签署了赔偿协议并落实到位。

      其他问责

      县委书记等12名官员涉嫌失职渎职受审

     事故发生后,时任师宗县委书记王建忠被查出收受私庄煤矿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梁永辉贿赂(已初步核实50万元),放任其违法生产,另外还涉嫌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建议给予开除工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4月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分管煤炭等工作的师宗县常务副县长申中,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周俊林,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孙忠桥,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平生,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私庄煤矿的“挂片”领导杨永志等12名负有相关责任的党政官员因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均已被法院公开审理。

      本报讯 近日,由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7名事故责任人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师宗县私庄煤矿位于师宗县雄壁镇小阿舍村委会私庄村,矿区面积0.3849平方公里,设计年生产能力九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七万吨。私庄煤矿在防突设施建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且《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被相关部门暂扣并责令停产整顿,《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引发了“11·10”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人被埋于井下,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70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

      富源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人代表梁永辉、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唐鹏超等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判决煤矿法人代表梁永辉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六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徒刑。

      责任判定

      法人代表梁永辉:证照被扣还生产

      被告人梁永辉作为私庄煤矿的法人代表、实际投资人,忽视企业安全生产建设,致使煤矿防突建设不到位,防突措施不落实,在明知煤矿证照被扣、过期,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放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掘进,负有事故直接责任。

      主要领导张四兴等:埋下事故隐患

      被告人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严绕良作为私庄煤矿的主要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人员,对防突设计不认真组织实施,对防突责任不严格安排落实,导致井下通风系统等六大安全系统不健全,埋下事故隐患,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聘请不具资质的人员进行井下掘进,采取不符合安全规程的方式作业,引发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企业负责人唐鹏超:放任违规生产

      被告人唐鹏超作为受法人代表委托全面管理煤矿的企业负责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对违法违规生产、掘进采取放任的态度,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

      班组长岳红林:违反排班规定作业

      被告人岳红林作为私庄煤矿班组长,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反排班规定,在掘进作业同时插班进行生产作业,直接导致事故伤亡扩大,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



来源:云南信息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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