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触犯红线 干部免职工人解除合同 | |||
| 徐矿集团20条“安全红线”警钟长鸣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4-8 9:29:36 头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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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凡触犯安全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给予免职,工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徐矿集团刚刚出台规定设置了20条“安全红线”,要求集团职工遵章指挥、按章操作,坚守安全行为底线。
据了解,徐矿集团制定20条“安全红线”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严重“三违”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重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发生。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严重“三违”、弄虚作假等行为均被徐矿集团设置为“安全红线”,均有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被免职。 凡因重大隐患(国务院特别规定)整改不及时,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公司)主要负责人免职;因对重大安全隐患失察而造成工亡事故、隐瞒死亡事故真相,安监副处长(副总经理)免职;未执行“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瓦斯超限、防突和防冲指标超标,同意或安排组织生产的矿处级责任人免职;擅自开采矿界、防(隔)水等保护煤柱,矿(公司)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免职。 耙装机、扒渣机、掘进机等采掘机械非安全范围内有人而开机作业;瓦斯、一氧化碳、防突、防冲效果检验等参数弄虚作假的责任人;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瓦斯传感器;工作面倾角超过25°未采取防滚矸措施、转载机无防人员误入的防护设施、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员私自藏匿、销毁火工品或将发爆器转交他人等等行为均在其中。 另外,安全培训部门向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明知有职业禁忌症,仍安排从事不适宜的井下工作造成岗位病亡;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应急救援物资不按标准规定发放、储备,等等也在这次安全红线范围之内。(徐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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