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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马:浅议四川省煤矿企业全部停产

煤炭资讯网 2013-5-19 12:00:28    一事一议
      据央视及各大媒体报道,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随即要求全省煤矿企业全部停产。这是近十年来的惯性思维和习以为常的株连政策。然而很少有人去质疑这种做法是否有悖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因为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三条又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从表面上看,是安全生产的整顿,实则表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水平和素质状况。
      党的18大召开以来,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等中央领导,都无一例外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政、做事。但从四川省这次要求全省煤矿企业全面停产来看,是超越了法律权限的。何况全省煤矿企业工人起码有五六十万人暂时失业不能工作,弄不好对社会民生和政府公信力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极大的。从法律层面上衡量,还是长官意志凌驾与法律之上,其实质是侵犯企业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煤矿企业而言,十多年来政府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指导,业主的安全投入多数还是按要求投入了的,只是各煤矿企业的条件不同,业主素质高低,造成的差距也是有的。
 
      为什么煤矿企业整治那么多年,还出现这样不该出现的特大安全事故?我看政府职能部门负有相当大的责任。首先是煤矿企业的管理部门多,婆婆多,各种办证、年检、培训,都是为了收钱,其方式是通过中介机构来收取,而且要你“踮起脚尖去交钱”。如省安监局下面的检测中心,对煤矿设备的检测费,有的甚至超过了该设备的购买费。如果不交费,就办不到安全许可证。
 
      所以,许多企业不堪负重,出于无奈,只有“勾兑”过关。四川省这次煤矿企业停产并没包括国有煤矿企业,也可看出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窃以为如果不依法行政,或者只将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停留在口头上,国家、省、市、县加上部门领导人一遇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就只凭自己的好恶发号施令,企业何以持续发展?社会何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何日才能实现?实在令人深思!


作者: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天马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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