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局拒付储户80次取款 因原局长涉犯罪跑路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5-19 16:57:35 天下事 | ||
法明 图
河南新野县邮政局下属支局 储户80次取款遭拒付 只因原局长涉嫌犯罪“跑路” 法院认定储蓄取款与经办人在逃无关判令邮局付钱 本报讯(通讯员曾庆朝 宋玉 红山)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河南省新野县邮政局王集邮政支局面对前来取款的四名储户,借口原经办局长涉嫌犯罪“跑路”无法查清为由,拒付储户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早在2007年6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储户田金奎、归秀兰、杨遂献、杨红堤四人,分别向河南新野县邮政局王集邮政支局存入现金共计24100元,该局局长段某分别给四储户出具了收款凭条,凭条上加盖了段某个人印章,并注明兑换存单和存款的定期时间。存款到期后,四储户拿着存条去邮局取款共计跑了80次,但邮局总是以原经办局长段某涉案被检察机关批捕在逃,四储户是否把这些钱交给段某、是否入账情况不明为由,拒不偿还本息。 2013年1月12日,四储户将新野县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本息。 庭审中,被告新野县邮政局辩称王集邮政支局原局长段某在逃,无法弄清存款关系;四储户提交的存款凭条不真实;段某目前尚未归案,在事实不清情况下,邮政局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日前,新野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储蓄存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红堤等四储户向被告新野县邮政局下属的王集支局存款事实清楚,原告、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王集支局是被告新野县邮政局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权利义务应由新野县邮政局享有和承担。现存款到期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存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收据中的款项单位没有入账,印章不齐全,储蓄合同关系不清。 法院认为,因段某是被告新野县邮政局下属支局的局长,其在借款收据上盖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被告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新野县邮政局承担。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新野县邮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储户241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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