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请求公众讨论和司法解答 | |||
| 山西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环境污染调研及案情分析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7-15 6:01:57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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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讲话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汾西县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及汾西县环保局环境监管失职,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相关调研及案情分析呈报给贵单位,望核实。
目的:以“两高法律解释”为契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案由: 1、山西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私设暗管,排放有害污染物,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2、山西省汾西县环保局疏于监管,按照“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调查过程
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 近期,接到山西省汾西县疙瘩条村民反映,位于该村东南方向的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一直以来不断超标排放污水,污染了下游的午阳河、团柏河,最终流入了汾河。 7月2日下午6时,记者一行专程来到汾西县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进行调研,在河道沿线走过我们看到的是污水滚滚,流量很大,污污水流经的区域水沿着村子的沟渠流入团柏河,乌黑一片,在太阳光的照射下更是乌黑发亮。沿着河流我们一路前行,来到汾西县沟底村附近,越来越大的污水从一个由两个管道组成的土桥下滚滚流过。
位于汾西县沟底村附近的污水流经区域 经从这里的村民口中打听,这些从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排放出来的污水一直不断的排放,几乎没有间歇过,而且流量很大,目测大概有60-70立方米/每小时。我们沿着山间小路,约5、6公里来到了位于瀑布似的污水排放管口汾西县疙瘩条村的团柏煤矿疙瘩条工区排放污水的源头,一股子凉气让人在这大热的天气中有着这么一股子凉爽,然而随后我们看见的却是让我们目瞪口呆,两个形似瀑布似的排放管口将污水滚滚排出,并溅起黑白色的水花,飞溅下来的污水装在瓶中已然显示的是超标。
被长时间污染了的源头
淤泥污浊不堪 早在1996年5月20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文件中就提出要求各相关工业企业做好涉水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要求有明显的环保标志,设置合理的涉水排污口,排污口排污去向必须明确合理,以便于环保部门采集样品,监测计量和日常的监督管理。而对于老母坡煤矿及所属洗煤厂却没有在涉水排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对于污染物的种类排污渠道和排污单位更都不做明确警示,很明显是私设暗管排放有害污水。 排污管口的旁边是山一样大小的矸石堆放场,该堆放场矸石属任意堆放,无任何防尘抑尘措施,无地面硬化。雨季到来极有冲垮危及林地及人身安全等环境安全隐患。 从疙瘩条工区的污水源头我们走出,再次沿着被污染的河流往下游走,来到了午阳河和团柏河最终汇总的汾河入口,发现这里也是污泥惨状。
飞溅下来的污水装在瓶中已然显示的是超标
汾河入口黑色的污泥
污水长时间已经将原本的好土壤和污泥都染成了黑色
污水最终流入了山西的母亲河---汾河 三、煤矿污水和矸石的危害 1、对于煤矿及洗煤厂的污水,我们应该了解,污水中含有一定量的烃类物质,无组织排放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另外煤矿污水无组织排放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当地的生态破坏,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到地下后会让有害物质直接渗漏到地下水资源,致使众多的致癌物直接进入地下水资源,这也就是好多“癌症村”的形成。庄稼遭受到洗煤厂污水的污染后会让污水的有害物质直接又进入正在生长的庄稼,在人们食用时会产生食物中毒等相关危害。
2、煤矸石的堆积不但占用大量土地及林地,而且煤矸石中所含的硫化物散发后会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严重的后果。煤矸石中所含的黄铁矿(FeS2)易被空气氧化,放出的热量可以促使煤矸石中所含煤炭风化以至自燃。煤矸石燃烧时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和有害的烟雾,使附近居民慢性气管炎和气喘病患者增多,周围树木落叶,庄稼减产。煤矸石山受雨水冲刷,常使附近河流的河床淤积,河水受到污染。国外曾发生一起煤矸石堆滑坡事故,以至埋没了山谷下的一所小学校,造成多人伤亡事故。
四、污染物超标目测依据及公私财产损失费用估算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针对当前对午阳河、团柏河及汾河严重污染的现状,当地政府应该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据初步估算严重超标的污水流经的河流,生态恢复及治理费用达亿万以上(以法定评估单位评估为准)。 据我们调查和目测该煤矿排放出来的污水已远远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甚至在二十倍之多。(以法定监测单位监测数据为准)
五、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中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六、案情分析 (一)1、山西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属私设暗管排放有害污染物,有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据初步估算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汾西县环保局因监管失职致使河流及饮用水源地产生污染,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已远远超于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中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那么团柏煤矿的排污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作为监管单位的汾西县环保局是否也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请求公众讨论和司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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