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5年,该期限内要完成采矿、复垦和还地,采矿企业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山西省政府28日公布相关暂行办法,对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管理、复垦验收、用地还地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按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占用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的露天采矿企业采掘场临时性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西省正在开展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对试点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用地,改变以往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而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开采完经过复垦返还农民。这样做,既节约了用地计划指标,减少了生产成本和占用土地面积,也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按照暂行办法,临时用地将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露天采矿企业负责复垦。露天采矿企业必须将复垦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存入当地的银行专户,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订立复垦费履约保证合同。这样一来,采矿企业如果违约不履行复垦义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使用该项资金,代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据介绍,采矿企业不得改变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用途,不得扩大临时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不得擅自延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土地复垦时,农用地应当恢复原土地用途,对占用的耕地应当按照要求和标准恢复为耕地,对占用的林业用地应优先恢复为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