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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景泰通达煤矿7工人死亡 5责任人领缓刑

煤炭资讯网 2013-7-4 21:20:42    要闻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首席记者 张鹏翔)7月1日,记者从景泰县人民法院获悉,因在景泰“11·12”水害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原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采掘作业承包人冯志甫等五名煤矿管理人员被法院判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志甫系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采掘作业承包人,被告人石海元系通达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被告人刘维军系通达煤矿矿长,被告人曾庆国系通达煤矿副立井股东、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冯太富系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管理人员。

      2011年11月12日晚9时50分,景泰县红水镇通达煤矿副立井西翼南一巷发生水害事故,造成在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工谢某、张某等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8.3万元。事故发生后,通达煤矿向本案7名死者亲属分别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据了解,景泰县通达煤矿“11·12”水害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进行了责任划分。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作为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采掘作业承包人的冯志甫和通达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石海元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下组织副立井西翼南一巷掘进,对副立井西翼南一巷掘进过程中未执行探放水制度的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井下生产前未编制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通达煤矿矿长、法人代表刘维军,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责任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副立井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曾庆国和通达煤矿副立井井下管理人员冯太富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爆破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副立井西翼南一巷掘进过程中未执行探放水制度的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甫作为通达煤矿副立井采掘作业的承包人、石海元作为安全生产负责人、刘维军作为矿长、曾庆国作为投资合伙人、冯太富作为井下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志甫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石海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维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曾庆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冯太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 每日甘肃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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