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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煤贵州湘能公司转变经营方式 赋予矿井六大权力

煤炭资讯网 2013-8-11 21:54:01    头条

        本网讯  (欧永生)为健全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生产矿井转换经营机制,日前,贵州湘能公司作出决定,对所属矿井实行矿长经营负责制,在原二级模拟法人制实施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改革的力度,对矿井下放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充分授予矿井自主经营“六大权力”,使矿井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在8月9日召开的中层干部大会上,所属矿井矿长分别与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周向志签订了安全生产经营目标责任状。
        该公司赋予矿井自主经营的六大权力是,一是安全生产指挥权。矿井有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指挥、全面调度权。二是劳动人事权。矿长有对矿班子成员副职有任免建议权和否定权;矿井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培养、任免、使用矿井中层管理人员,有权招聘录用、培训使用员工。三是物资采购权。除由黑金股份公司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外,矿井可采购其他一切物资。四是煤炭销售权。在公司确定煤炭销售指导价格后,在煤炭销售价格指导线及以上,矿井可自主同用户签订煤炭销售合同。五是资金支配权。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本矿资金状况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公司优先保证有存款的矿井的资金需求。六是工资分配权。矿井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工资、奖金标准及考核办法。矿井在对员工实施奖励时,月度奖励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由矿井制定分配方案发放。年末,在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后,超利或减亏部分全部留给矿井,由矿井制定分配方案报公司进行再分配,如出现欠利或超亏,欠利或超亏的20%用矿井班子成员的个人收入和风险抵押金弥补。
         该公司经营方式调整后,生产矿井是安全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公司下达的利润、质量、安全、资产保值、设备完好率等指标任务。公司对矿井班子成员实行风险抵押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经济效益、工作业绩和个人收入紧密挂钩,对“模拟法人”进行严格考核。
         矿井成为经营主体后,公司成为战略发展、资源配置、文化建设中心、对矿井安全生产和经营有指导、服务、监督、考核等职能,重点对矿井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对矿井及矿井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经营业绩等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本网特约记者:欧永生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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