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睿鸫:违规发放津贴受罚属老“法”重弹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8-5 1:00:39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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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8月,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和一批部门规章将开始施行。其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人民网 8月1日) 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津贴补贴泛滥,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曾有学者粗略统计,各地擅自发放的津贴补贴名目达到300多项。有调查显示,某机关单位仅通讯费就设置了“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无线通讯工具补贴”、“通讯补贴”、“特殊通讯费”4个补贴项目。有些创收事业单位的津补贴,更是超乎常人想象。比如,深圳市租赁中心这一处级事业单位的“史上最牛工资”曾引起广泛关注,审计结果则证实这家单位人均工资30余万元、最高工资74万元并非“浮云”。 近年来,中央从未停止过对津贴补贴的“围剿”。早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对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了部署。紧接着,2006年7月,中国实行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同时开始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计划用3年时间,将地区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并通过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 此后,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起声势浩大的清理工作,并制定出严厉的问责任制度2009年中央纪委发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作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而对于公务员津补贴的“紧箍咒”,《公务员法》早就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监察部再次出台公共政策,用问责的方式,来整治福利津贴,无疑是老“法”重弹,根本没有什么新意。 在现实实践情况来看,不管是中央系列版本有关津补贴的问责,还是《公务员》对津补贴的处罚条款,几乎都沦一纸空文,最好结果是,将滥发的津补贴全部追回,对于违反规定的领导人员和主要责任人,鲜见问责究责,更遑论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至于国家不得不浪费财力、物力和人力,屡屡对津贴泛滥进行无效“清剿”。显然,惟有激活既有政策与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既能有效遏制违规发放津贴,也能避免频频出台制度,让国家公信力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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