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府谷县张明沟煤矿整合期发生死亡事故并瞒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3-9-11 19:26:39 安全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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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对于瞒报的处罚也可谓严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被从重处罚,标准要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然而,在如此严厉的规定和重罚之下,矿难瞒报依然屡屡发生。 沟煤矿被指死亡事故瞒报 近日本刊接到来自陕西省榆林府谷县群众反映,府谷县三道沟乡张明沟煤矿于2013年7月11日发生一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至今处于瞒报状态。 沟乡政府为事故瞒报委派调解员
记者接到反映后于7月12日来到陕西府谷县调查此事,据了解事故发生在7月11日下午该矿职工在井下工作时间,由于工作面顶板脱落,造成一死一伤的安全生产事故,死者白某是该煤矿炮工,现年57岁,死后被拉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火葬场殡仪馆,并在鄂尔多斯和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现场截图),代表矿方出面调解的是三道沟乡政府委派的调解员李某和死者所在工队的承包人陈绪润,经双方协商最终以赔偿200万元封堵死者家属的嘴,以达到瞒报目的!
沟煤矿资源整合期间违法生产 凸显监管问题 据了解,张明沟煤矿是资源整合矿井,属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该矿资源整合还未结束,相关手续正在办理期间,并未被批准正式投入生产。但实际情况是该矿在整合期间一直违法生产,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就在所难免,由此也就凸显监管单位府谷县三道沟乡和煤炭局对其监管缺失问题!
县煤炭局和企业勾结为企业事故瞒报充当保护伞 针对府谷县三道沟乡张明沟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死亡瞒报事故,记者曾于2013年7月30日采访了县煤炭局办公室石主任,据石主任讲,煤炭局对此事并不知情、表示会调查此事。直至第二天,一位自称是张明沟煤矿的负责人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张明沟煤矿没有发生过安全死亡事故。当记者8月4日再次来到府谷县煤炭局时,石主任也说没有查到该矿发生过安全死亡事故,记者拿出事故相关证据后问石主任“张明沟煤矿是否有煤炭局驻矿的安全生产监督员?”石主任说“有”……记者问:如果安全生产监督员没有上报应负何责?石主任说:应追究刑责,记者问:张明沟煤矿在资源整合期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被关停整顿,石主任说,是的,可是张明沟煤矿直至现在依然在正常生产! 人们不禁会问:既然煤炭局有驻矿的安全生产监督员,为什么事故发生了他们却声称“对此事并不知情,没有查到该矿发生过安全死亡事故”呢? 一起起惊心的矿难屡屡发生,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一例例血的教训触目惊心…… 2006年府谷县因瞒报多起煤矿生产死亡事故,同年11月15日,府谷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为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个别乡镇和部门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煤矿安全意识淡薄,预防措施不到位。会议研究决定,对3起煤矿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分别给予新民镇、三道沟乡党委书记、乡(镇)长4人诫免谈话处理,给予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2人、府谷县煤炭局分管三道沟乡煤炭工作的领导1人停职检查处理;免去王大林国营沙沟岔煤矿党支部书记职务,免去杨乃甫煤炭局副局长、国营沙沟岔煤矿矿长、煤炭运销集团、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建议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府谷县矿管办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沟煤矿事故之所以能够被瞒报,这其实和一些主管单位的益庇护、和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分不开的,三道沟乡为事故瞒报派遣调解员,煤炭局多次反映不作为,县政府对此事漠视不作答逃避责任,至于这其中原由是权力寻租还是贪污腐败?我们只能用不清楚来回答。但我们相信如果事故的相关责任领导被清查问责,安全生产问题就会有足够的重视,这样的事故瞒报就会少很多。在此,我们不明白为啥对张明沟煤矿的监管就成了摆设,该死亡事故瞒报谁将被问责? 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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