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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消失”的千万煤矿股权政府主导整合 引发6年诉讼

煤炭资讯网 2013-9-24 8:30:50    焦点话题

      6年间,属于周宜祥的逾千万元煤矿股权在政府主导的煤矿整合中几经腾挪竟离奇“消失”了。在历经三级法院的6次判决、3次裁定后,61岁的周宜祥似乎看到了夺回控股股权的一线希望。

      矿权转让

      六盘水市盘县西冲镇,山高林密。如果不是大山里散布的大小煤矿,这里也许和其他小镇一样鲜为人知。多年前,一批“采矿淘金客”的涌入为小镇带来了生机和繁荣,也带来了利益纠葛。

      在国家发改委的煤矿名录上,周宜祥曾经拥有的东胜煤矿也被称为“西冲镇一号煤矿”。

      本世纪初,为了明晰产权、遏制矿难频发,我国启动了大规模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矿权改革,周持有的“一号煤矿”首当其冲。2006年12月,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等四县(区)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6]205号),东胜煤矿和邻近的荣星煤矿整合成为顺源煤矿。

      相关资料显示,整合后的顺源煤矿位于盘县西冲镇封家湾村,隶属于盘县西冲镇管辖,保有资源储量为2459.2万吨,设计可采资源储量为1274.35万吨,服务年限为20年。

      2007年3月18日,在西冲镇政府的见证下,周宜祥与荣星煤矿法人代表邹兴荣签订了煤矿整合协议。协议约定:荣星煤矿全部资产并入东胜矿,由周宜祥出资新建15万吨矿井并持有70%控股股权。

      同年4月,顺源煤矿完成了工商登记,法人代表为自然人刘泽喜,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

      1个月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整合协议为顺源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同年7月11日,在西冲镇政府的“多次协调下”,双方重签《煤矿整合协议》,周宜祥以1560万元向邹兴荣整体转让东胜煤矿。双方约定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首付700万元,并约定了余款支付期限。“所有款项支付,必须由周宜祥本人签字认可”。

      但邹兴荣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截至周提起诉讼时,仅支付了271.6万元。3个月后,经由刘泽喜授权,邹以代理人身份与六盘水恒鼎实业[-0.73%]有限公司(下称恒鼎公司)签订了《顺源煤矿采矿权及资产转让合同》,作价4800万元,向恒鼎公司整体转让该矿。

      为了办理煤矿变更登记手续,邹兴荣与刘泽喜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了《荣星煤矿转让协议》,将此前已并入顺源煤矿的荣星矿以260万元向刘泽喜“转让”,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刘作为顺源煤矿的法人代表,只行使法人职责,不享有其他权益”,且上述协议“只用于办理顺源煤矿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不作他用”。

      1天后,贵州省工商局即根据刘泽喜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将顺源煤矿由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私营企业。

      正是这一系列看上去“天衣无缝”的腾挪运作让顺源煤矿的控股股东周宜祥陷入了长达6年的艰难诉讼。

      漫长诉讼

      2008年9月,周宜祥向六盘水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邹兴荣签订于2007年7月11日的《煤矿整合协议》,判令邹兴荣与刘泽喜签订的荣星煤矿投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判令邹与恒鼎公司签订的顺源煤矿采矿权及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并向周返还东胜煤矿财产权。

      12月11日,六盘水中院作出(2008)黔六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兴荣与恒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份长达53页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民一中字第33号民事判决,认为周宜祥与邹兴荣在顺源煤矿整合成立后签订的转让协议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未生效”。判令撤销六盘水市中院此前作出的(2008)黔六中民二初字第24号判决,并驳回周宜祥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意味着,周宜祥将失去在顺源煤矿持有的70%股权,该矿被邹以高出受让价3240万元的溢价成功转让,而周却并未获得约定的全部转让费。

      此后4年里,周宜祥和邹兴荣、恒鼎公司之间围绕矿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先后4次上诉。但数次判决,周宜祥要求确认其对顺源煤矿拥有股权与管理权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而另一方面,恒鼎公司则以刘泽喜为被告,周宜祥为第三人,向盘县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其与刘签订的《顺源煤矿采矿权及资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刘向该公司移交全部煤矿证照、批文、办证手续,并要求刘履行配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义务。

      法庭质证阶段出现了戏剧性一幕:恒鼎公司诉请刘泽喜移交全部证照,配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刘则称相关证照已全数移交,采矿权未能变更登记与己无关。而周宜祥则表示,顺源煤矿由自己持有的东胜煤矿与荣星煤矿整合而成,自己是控股合伙人。刘授权邹兴荣与恒鼎公司签订的顺源煤矿未经自己同意,属无效合同。

      2011年7月1日,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驳回恒鼎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上宣告恒鼎公司受让顺源煤矿的合同无效。

      不服判决的恒鼎公司再度上诉。2011年11月21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1)黔六中民终字第610号终审判决,撤销了盘县法院的上述判决,支持了恒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周宜祥就六盘水市中院的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六盘水市中院的相关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在六盘水市中院,周宜祥迎来了一纸“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和一次口头裁定。其中一份下达于2013年1月24日的(2012)黔六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称:在审理周宜祥诉邹兴荣、刘泽喜、恒鼎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周就该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向省高院提请再审,由于两案有密切联系,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眼下,周宜祥仍在等待重审。

      顺源煤矿转让曾被宣告违法

      在围绕矿权纠纷、合同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的历次诉讼与上诉中,周宜祥均就合伙人邹兴荣的造假行为举证:为了顺利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邹与刘泽喜串通欺骗工商行政机关,伪造了《荣星煤矿转让协议》和西冲镇人民政府公文印信。

      周向记者出示了刘向盘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西府函[2007]4号《西冲镇人民政府关于给盘县西冲镇顺源煤矿办理有关手续的函》及其原件。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刘向国土部门提供的函件中,企业性质由“合伙企业”被改为“个人独资”。

      正是这四个字的篡改,为其后邹、刘与恒鼎公司办理相关企业变更登记创造了便利条件。

      事实上,邹、刘对顺源煤矿的出让,并非“一帆风顺”。记者获悉,由于邹、刘向恒鼎公司协议转让顺源煤矿采矿权的行为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曾被盘县国土资源局宣告违法并罚款。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盘国土资行处字[2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顺源煤矿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7年10月将采矿权转让给恒鼎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在六盘水市中院,记者希望就该案采访主审法官,亦遭拒绝。至记者发稿时,未就此案作出正面回应。

      矿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对煤矿资源的整合使得传统矿产资源的利益格局产生深刻变化。其间隐藏的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转权、经营权、收益权及其归属争议浮出水面,在各方围绕煤矿展开的不对等利益搏弈中,弱势者往往处于下风,只能寄望于法律框架下的平等表达和公正解决。

      历经6年艰难、漫长的诉讼,从身家千万到负债累累,今年已经61岁的周宜祥坐困愁城,身心俱疲。面对记者,他说:“我相信法律最终会作出公正判决。”



来源:新民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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