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类煤矿为证照合法有效,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采掘接续正常,矿井各系统合理可靠,各项规程、措施、制度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C类煤矿为存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层越界开采,矿井各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防治措施不到位,《七条规定》等规定、制度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各级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之一的。
市煤炭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煤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类编号,建立监控台账、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第一次被认定为C类的煤矿,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对其限制供电,停供火工品;第二次被认定为C类的煤矿,暂扣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第三次被认定为C类的煤矿,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照矿井关闭“六条标准”依法实施关闭。在停产停工整顿过程中,C类煤矿必须制订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对逾期未通过验收或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施工的,按有关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