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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5.10”重大煤矿事故案一审宣判

煤炭资讯网 2013-9-3 9:36:14    要闻

8月29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省平坝县大山煤矿“5?10”瓦斯爆炸重大事故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贵州省平坝县大山煤矿犯非法采矿罪,并以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矿代表人等事故责任人判处相应刑罚。

2013年5月10日19时6分,贵州省平坝县大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2.82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监委对该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后经贵州省政府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同年8月9日,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平坝县大山煤矿、被告人常文学、被告人杨乘蛟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常文学、杨乘蛟、秦勇、张大金、王明发、晏华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平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据此,平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平坝县大山煤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2448.6万元;被告人常文学、杨乘蛟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秦勇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对被告单位大山煤矿违法所得163.24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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