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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伊泰京奥酸刺沟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辅助运输七项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监察分局(站),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等运输车辆的辅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预防辅助运输事故的发生,内蒙古伊泰京奥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实施了《辅助运输七项规定》(伊泰京奥发〔2014〕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请各产煤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监察分局(站)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10月11日
内蒙古伊泰京奥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辅助运输七项规定
第一条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第二条 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载人、载物,严禁超越、人货混
载和非生产指挥车辆副驾驶室坐人,严禁人员扒、蹬、跳车。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严禁人员
在副斜井内行走。
第四条 在净宽4.5米以下或有皮带的巷道内行驶遇见行人,必须停车关
闭大灯让行;在净宽4.5米以上巷道行驶遇见行人,必须鸣笛减
速慢行,严禁强行超会行人。
第五条 井筒巷道会车时,下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让上行车辆,严
禁强行会车。
第六条 必须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第七条 车辆在副井内出现刹车失灵,驾驶员必须迅速启动断气自动保护
装置,靠边停车;当无法使车辆减速停车时,应使车辆副驾驶侧
与井壁或缓冲墙刮擦减速,直至停车,并打开双闪灯,设置警示
牌,严禁车辆正面冲撞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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