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小奇:局长“被贪污”,谁来做主?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10-23 14:02:55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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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搜狐新闻,10月22日)
领导干部就不能依靠自己的技能赚取外快吗?难道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自动失去了作为公民应该拥有的权利了吗?局长在业余时间依靠自己的能力,赚取应得的报酬,怎么就变成“私分国家资产”了? 我国宪法明确表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不受侵害,既是“公民”,那么自然用之于“公务员”也应该成立。怎么一件好事情放在了“公务员”这个群体上就变成了“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呢?
本案的争议之处主要在于,作为公家公职人员,在业余时间依靠正常渠道赚取外快是否有悖职业操守及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若“外快”与其本职工作相关,或权力寻租的嫌疑,应当查实之后再做处理;若“外快”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无疑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若是“外快”既非权力寻租而得又非违规违法所得,仅因为其是“局长”就要背上“私分国有资产”这一罪名,此种说法在笔者看来确实难以立足。其一,局长也是人,为何别人能翻译文章赚钱,他就不能?当了“局长”,就是去了“公民”这一基本身份了吗?其二,黄政耀局长翻译文献是在业余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并没有以私废公;其三,其翻译文章并不属于他所在的司法局的本职工作,因此并不存在“权力寻租”;其四,该民事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言,仅仅依靠一个“局长”身份就将被告判刑入狱是否有失公允?局长也是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何就要被扣帽子?理性看待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不能因为个别官员的腐败,就一概而论,推之所有公职人员都是“坏人”,他们的正常收入应当得到保护,不法收入应当予以制裁。
新闻来源:搜狐新闻,10月22日 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141022/n405364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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