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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遇“雪天” 法官违规再“加霜”

煤炭资讯网 2014-10-26 17:18:34    焦点话题

湖北鄂州区法官陕西执法与原告显“三同”

李经理和汪法官在白水用餐

 

      核心提示陕西省白水县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王图夏面对煤炭形势滑坡采取多种途径转型发展,突如其来一场异地经济纠纷官司法官违规执法让他感到愤怒和无奈!

      本网讯:接到煤矿董事长投诉:白水县上河煤业公司现有职工近500名,年产值过亿。王图夏董事长13年一直从湖北省新南方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煤矿设备材料,以前也没拖欠新南方公司货款或赖账不还,今年,煤炭形势急剧下滑,为了维持企业发展甚至亏损生产,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支付货款。也许是新南方煤矿机械公司看到煤炭形势严峻,担心煤矿没有偿还能力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司法途径催收货款。

      2014922,王图夏突然接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汪茂林法官电话要求见面。当晚他们一行四人到公司见了我。其中一人为新南方公司的李经理,汪法官一人出示了证件说:“新南方公司告了我公司,要求我接收诉状并在冻结裁定书上签字”。我见是法院执行公务积极配合签了字。签字后汪法官讲已经冻结了我公司在白水县工商银行的帐户并扣留了我公司在秦岭发电厂的货款。我矿方人员才发现裁定的内容是冻结帐户或扣留货款,当即提出异议,该汪说不归他管,并讲给我们一天时间和李经理协商。

      出于帐户冻结煤矿无法生产,923日,我们联系李经理协商,一直到了晚上才联系到李经理。原来这一天的时间他们一伙开车去宜川壶口瀑布景点。当晚经协商基本达成协议。924日制作了调解协议,调解时李仲春经理让法院人员按照他的意思制作笔录。按照调解意见,我公司先支付货款167.5万元,并承担2万元损失,其他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我方用电厂的煤款支付原告的货款,汪茂林法官答应两天内制作好调解书并解冻我方白水账户。

到了约定期限联系汪法官,汪法官电话中多次谈到没人愿意来并须我方另外承担费用。我方无奈答应费用好协商。928日汪法官来到白水,929日执行了我方在秦岭电厂的煤款,说好下午解冻我方账户。但到了下午,该汪以领导未来等理由推脱。930日早上,汪法官说:“李仲春称电厂款项不付不能给与解冻。”我方再三恳求,但汪法官就是不解冻账户。我公司账户冻结,无法购买火工用品等材料,生产被迫停产,每天损失数十万元,并造成工人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经我们矿方深入了解,鄂州区汪茂林法官两次来白水办案都是原告当事人安排住宿、吃饭、壶口景点旅游即三同办案等违规现象。

       这起经济纠纷案明显是法官为了维护原告利益,同原告异地执法,同原告在白水顺风肥牛食堂同桌用餐,住在白水县盛世国际宾馆。汪法官违反高院“五严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强调从制度上遏制异地执行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和执行人员三同即同行、同吃、同住的现象,从源头强化廉洁执法。汪法官冻结煤矿账户让申请人协调注重原告意见。煤矿企业账户冻结停产损失随来承担,民事经济纠纷法院调解矿方也会支付设备材料款,为何采取先冻结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极力维护原告的权益呢?

      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王图夏 15029131111

 

      本网简评:2014919日申请人在湖北省鄂城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919当天做出(2014)鄂鄂城民初第01673-1民事裁定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争议的财产权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持有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灭失的现实可能。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恶意的行为或是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损害来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那么请问当地法院,上河煤矿属于合法生产矿井没有出现破产等特殊客观原因,购销设备经济纠纷是否适应诉前财产保全?采取冻结账户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而侵害了被告人的权益。

      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6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是冻结被告所有的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者扣留货款收入200万元。而该院在执行中先扣留了煤矿在华能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的货款200万元,同日就不应该冻结煤矿企业银行的基本账户。超出了裁定的范围,迫使企业无法经营停产,被告在违背意志的情况下和原告对方达成协议。这些都是滥用公权力,给上河煤业公司加压收款,造成煤矿停产的经济损失。

       办案法官汪茂林等人先后两次来白水,费用由原告人员提供住宿并旅游,而且和原告同吃同喝。法官听从原告意见,原告说不解冻就不解冻。调解书约定好两天解封被告账户,原告承担费用。汪法官却以原告不配合,没人管费用等推脱借口,迫使矿方答应承担费用,实为变相索贿行为。

      在中央大力反腐倡廉的今天,十八届四中聚焦“依法治国”。汪茂林法官等人置法律、党纪于不顾,滥用职权,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旅游同办案,严重违反了中央政策。在群众路线教育,部分法官违规办案,以伤害被告利益而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利益,真的有失法律的公正!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倾听民意网 梁晓宏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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