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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4-11-1 18:16:53    安监动态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为促进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922 

 

 

 

 

 

 

 

 

安徽省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是指淮南、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及地方煤矿相当于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实行一事一表一人一档管理。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煤矿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凡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

     第五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四大矿业集团属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及其上级公司管理的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

      淮南、淮北、皖南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省局管理范围以外的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在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之一,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个人档案。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

(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五)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七)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

     第七条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个人档案;依法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七)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从轻追究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应当记入其违法违规行为档案。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要调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对违法违规档案中有记录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对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总结分析。对需要进行约谈、警告或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全省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上一年度煤矿企业副矿级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试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长安全责任记分考核办法的通知》(皖煤安监办201246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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