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 |||
煤炭资讯网 | 2014-11-10 6:09:50 焦点话题 | ||
娄底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2013·9·23” 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瞒报)调查报告
2013年9月23日18时42分,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以下简称白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矸66吨,涌出瓦斯6100m3,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5.8万元。该起事故被企业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核实。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要求,2014年7月8日成立了由娄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尹华凯为组长,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及娄底市监察局、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9·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瞒报)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白云煤矿位于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村,开采冷水江矿区杨家山区段王府田井田南部测水组煤层,3煤为唯一可采煤层,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事故发生时,其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2013年6月17日,被冷水江市煤炭局责令停产整顿,至事故发生前尚未解除停产整顿,2013年8月18日,冷水江市煤炭局同意白云煤矿进行维修整改,但事故发生地点1232切眼掘进工作面不在维修整改范围内。 1.股东股金情况 白云煤矿属白云村办集体企业,2009年由阳耀宗和刘红南2人出资968万元(阳耀宗918万元、刘红南50万元)承包经营,承包时间为10年,承包金一次付清250万元,另每年向白云村上缴5.5万元费用。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白云煤矿由刘红南任法人代表兼矿长(其2013年9月21日-9月27日在长沙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委托安全副矿长阳作华行使矿长权力),并配备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防突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矿井生产系统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布置有主斜井、风井2个井筒。矿井划分为一个水平(+460m),事故前矿井布置有1231回采工作面(已收尾)、1232切眼掘进工作面和123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2台YBK56-6-№14型轴流式通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为3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进风量为 ㈡防突管理情况。 矿井成立了防突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防突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为副组长。建立专业防突管理机构,配备1名防突队长和 6名防突工。2013年矿井编制了《白云煤矿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方案》、《冷江市白云煤矿矿井瓦斯抽采设计》、《2013年冷江市白云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的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 矿井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地面抽放泵房安装有两台型号为2BE1-203-0型水环式真空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功率37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未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只进行本煤层抽放。1232准备工作面没有布置底板巷预抽煤层瓦斯,只在从回风上山往外走向长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矿井+460m水平1232切眼掘进工作面。 1232工作面为准备工作面,正在进行巷道掘进,工作面倾向长 2013年5月,矿井恢复回风巷的掘进,回风巷掘进 1232机巷、回风巷、回风上山和切眼沿3煤布置,此区域3煤平均煤厚 工作面切眼掘进时采用YBT-5.5型局部通风机配φ0.4m胶布风筒送风,手镐落煤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工作面切眼已掘进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㈠发生经过。 13时40分开始下井,安全员黎忠干和瓦斯检查员曹中华2人先到达1232机巷,在机巷检查瓦斯浓度为0.3%,然后2人离开去了其他作业地点检查。14时20分,阳广东带领作业人员康慧龙、康健林、曹文忠、曹保坪(负责开刮板运输机运输煤炭)和康体林来到1232机巷,阳广东安排康慧龙和康健林2人到1232切眼进行掘进作业,曹保坪、曹文忠和康体林3人在机巷往里40m处开始对几副需要替换的断梁折柱支架进行维修。至18时40分,曹文忠和康体林正在替换最后一副支架的棚腿,阳广东说“我到1232切眼掘进工作面看一下,之后就可以出班了”。18时42分,曹文忠等人突然听到工作面切眼传出一声响,接着一股风流和煤尘从里面冲了出来,曹文忠、曹保坪和康体林3人被气流冲倒并昏迷,阳广东、康慧龙和康健林3人被突出的煤炭掩埋。 ㈡抢险救援情况。 大约19时40分,曹文忠、曹保坪和康体林3人清醒过来后就步行出井,出井后立即赶到办公室向地面副矿长谢玉堂进行汇报,矿方立即安排送曹文忠、曹保坪和康体林到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时组织人员下井抢救,抢救人员下井后,先将工作面机巷回风上山以里的瓦斯进行排放,然后组织清理突出煤炭,20时,清理到机巷回风上山以里21m处,发现了阳广东。21时,清理至机巷回风上山以里31m处,发现了康慧龙和康健林,3人均已死亡。 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至此,本次事故突出煤矸66吨、涌出瓦斯6100m3,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详见事故伤亡名单)。 三、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地面副矿长谢玉堂、安全副矿长阳作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阳耀宗和刘红南,阳耀宗和刘红南通话后决定瞒报该起事故。2013年9月23日22时,由阳作华通知家在新化县坐石乡秀岩村阳广东、康健林及新化县坐石乡坐石村康慧龙的家属及所在村村支书、村长赶到新化县温塘镇温塘宾馆参与善后处理。9月23日23时,秀岩村村支书康应华、村长康挽生和坐石村村支书康洪珊、村长康共同及3名遇难者的家属陆续赶到温塘宾馆。白云煤矿由谢玉堂、阳作华负责善后处理谈判,经过与遇难者家属方商定决定私了,至2013年9月24日8时,双方以130万元谈妥,9月24日先支付每名遇难者100万元,余款20万元和10万元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前和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到位,如果事故信息被透露,则不再支付剩余赔偿金。2013年9月24日20时,矿方在每名遇难者支付完100万元赔偿金后,将3名遇难者遗体运至遇难者家中。为应对有关部门核查,康慧龙的家属对外声称康慧龙因胃病于2013年9月23日去世、康健林的家属对外声称康健林因病于2013年9月25日去世、阳广东的家属对外声称阳广东因脑血栓于2013年9月24日去世。 2013年9月29日起,有关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9月30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段平屏在市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白云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专题工作会,成立事故核查组。10月1日,核查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针对举报信息制定了核查方案进行核查。至10月27日,核查工作组通过对新化县和冷水江市各个医院排查,在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查找到3名白云煤矿受伤人员,由此认定白云煤矿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受伤,因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突破,且因3名遇难者均为一个地方的,遇难者家属方尚有30万赔偿金被白云煤矿扣押未支付, 3名死者家属拒不承认,核查工作未取得突破,事故核查工作暂停,待有新的证据再进行核查。在核查期间,湖南省安委会、湖南煤监局、娄底市人民政府多次进行督办和催办有关核查工作。 2014年3月2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报告了省人民检察院掌握的关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和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死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安委会、娄底市人民政府迅速责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重启核查。2014年4月17日,冷水江市市委书记刘小龙主持召开核查会议,明确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康一任组长,副市长段平屏任副组长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和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的核查。2014年4月27日,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核查工作获得突破(另案处理),但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一直无法突破。2014年6月5日,冷水江市安委会(安监局)将白云煤矿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移送至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在强大的政策压力下,冷水江市白云煤矿法人代表兼矿长刘红南于2014年6月8日12时交代了白云煤矿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的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相关情况。该矿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至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时仍逃逸或藏匿。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㈠直接原因。 1232切眼所处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切眼掘进时未采取防突措施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巷道掘进手镐落煤,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矸将切眼掘进附近作业人员掩埋致死,突后瓦斯逆流,导致机巷维修人员吸入高浓度瓦斯昏迷倒地受伤。 ㈡间接原因。 1.白云煤矿管理混乱,不执行监管指令。 ⑴白云煤矿防突不到位。一是1232准备工作面布置前未采取底板抽放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二是1232准备工作面没有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三是1232准备工作面揭煤进入煤体掘进后实施的本煤层抽放措施存在抽放盲区,不能控制1232切眼区域。 ⑵白云煤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章指挥。一是擅自打开1232机巷处栅栏违规安排1232切眼掘进。二是1232切眼瓦斯超限,但仍安排作业。 ⑶白云煤矿职工教育不到位。职工缺乏安全意识,违章冒险作业。 2.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 ⑴冷水江市矿山乡人民政府。一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二是安全检查不细不认真,对发现的白云煤矿防突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区域性防突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安排驻矿,但没有发现该矿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一起较大事故。 ⑵冷水江市煤炭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对监管时发现存在的1232工作面区域性防突不到位没有督促整改到位。对白云煤矿监管次数不足,2013年7月份至事故前,只安排煤管站进行监管。 ⑶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部署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责任事故,并被白云煤矿瞒报。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康慧龙,白云煤矿事故当班大工。巷道掘进手镐落煤,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康健林,白云煤矿事故当班大工。巷道掘进手镐落煤,诱导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阳广东,白云煤矿事故当班班组长。1232切眼瓦斯超限,但仍安排作业。没有制止职工在突出煤层中手镐落煤。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㈡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阳耀宗,白云煤矿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白云煤矿安全投入不足,防突管理不到位。拒不执行监管指令。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拒不接受事故调查,逃逸。2014年6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阳作华,白云煤矿安全副矿长(矿长刘红南2013年9月21日-9月27日住院期间行使矿长权力)。白云煤矿防突管理不到位。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组织瞒报事故。拒不接受事故调查,逃逸。2014年6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刘新才,白云煤矿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安排打开1232机巷处栅栏违规安排1232切眼掘进。1232切眼瓦斯超限,但仍安排作业。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拒不接受事故调查,逃逸。2014年6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肖一新, 白云煤矿技术负责人。1232准备工作面没有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拒不接受事故调查,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刘红南,白云煤矿股东、法人代表、矿长。1232准备工作面布置前未采取底板抽放的区域性防突措施。没有要求1232准备工作面没有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2014年7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在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刘继红,白云煤矿防突副矿长。1232准备工作面揭煤进入煤体掘进后实施的本煤层抽放措施存在抽放盲区,不能控制1232切眼区域。事故发生后,参与瞒报事故。拒不接受事故调查,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㈢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 康应华,新化县坐石乡秀岩村村支书。积极参与瞒报事故的善后工作,在核查组核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瞒报事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2.康挽生, 新化县坐石乡秀岩村村主任。积极参与瞒报事故的善后工作,在核查组核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瞒报事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依法按程序罢免其村主任职务。 3.康洪珊,新化县坐石乡坐石村村支书。积极参与瞒报事故的善后工作,在核查组核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瞒报事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4.康共同,新化县坐石乡坐石村村主任。积极参与瞒报事故的善后工作,在核查组核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瞒报事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依法按程序罢免其村主任职务。 5.谢友利,冷水江市矿山乡安监站支书,矿山乡驻白云煤矿干部。没有督促白云煤矿认真执行监管指令和整改有关部门发现的隐患;驻矿没有发现白云煤矿于2013年9月23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迹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6.闵安华,冷水江市矿山乡安监站站长。没有督促白云煤矿认真执行监管指令和整改有关部门发现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陈冰冰, 冷水江市矿山乡纪委副书记,矿山乡驻白云煤矿领导。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对白云煤矿监管要求不严,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李典树,冷水江市和青镇政协联工委主任,原冷水江市矿山乡分管安全生产副乡长。对煤管站和安监站工作要求不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安全检查不细不认真,对发现的白云煤矿防突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区域性防突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落实。对白云煤矿监管要求不严,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刘曙, 冷水江市矿山乡乡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吴新建,娄底市政法委干部,原冷水江市矿山乡党委书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对白云煤矿监管要求不严,打非治违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11. 李祥庭,冷水江市煤炭局矿山煤管站安监员,联系白云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行政处理不到位,对9月13日发现的1232工作面区域性防突不到位,要求停止1232工作面一切作业行为,该工作面事故时作业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2.谢志,冷水江市煤炭局矿山煤管站站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安全检查不细不认真,对发现的白云煤矿防突工作不到位、没有进行区域性防突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 王军,冷水江市煤炭局安监股股长。对白云煤矿监管次数不足, 2013年7月份至事故前,只安排煤管站进行监管,安排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记过处分。 14. 王坚,冷水江市煤炭局执法大队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安排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记过处分。 15.刘建章,冷水江市煤炭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白云煤矿违规组织掘进行为。对白云煤矿监管次数不足,2013年7月份至事故前,只安排煤管站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罗忠伟,冷水江市煤炭局局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白云煤矿安排监管次数不足,2013年7月份至事故前,只安排煤管站进行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记过处分。 17.潘传干,冷水江市安监局执法大队长,负责对瞒报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瞒报)和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核查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记过处分。 18.段平屏,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严,部署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与木瓜煤矿“2013·11·1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瞒报)合并给予警告处分。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㈣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白云煤矿。因防突管理不到位、不执行监管指令而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瞒报事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建议冷水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矿。 2.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责成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向娄底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㈠严格事故上报,坚决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冷水江市部分煤矿企业主缺乏法律意识,为躲避处罚,抱有侥幸心理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时有发生。冷水江市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将渣渡镇木瓜煤矿“2013·11·14”瞒报较大事故和矿山乡白云煤矿“2013·9·23”瞒报较大事故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分析,市委政府要旗帜鲜明,态度端正,各个部门要形成合力,多手段、多措施严格事故上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打击瞒报事故有关规定,坚决打击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和迁就,坚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杜绝谎报、瞒报事故的发生。 ㈡依法从严处理瞒报事故参与者,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 冷水江市要加大网上追逃力度,采取切实措施,调集精干警力,运用技术手段,在6个月内将涉嫌主谋参与瞒报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要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模式,及时依法按程序严肃处理,公开公示处理结果,达到警示教育,防止瞒报事故的目的。同时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组织煤矿企业对照此次事故警示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开展好从监管部门到基层矿工,从安全管理机构的配备、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通风系统的管理、瓦斯治理、人员培训、监控系统使用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㈢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履职,落实责任,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 2.冷水江市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炭市场及煤矿实际情况,及早部署和开展落后小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冷水江市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市域内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依然十分薄弱的客观现实,以检查促安全,以执法促投入,做到制度严密有效、技术支撑坚强有力、监管执法严格细致。针对冷水江市煤矿实际情况,多部门联合多开展以打击超深越界开采、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矿井不实施防突措施、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专项行动,彻底整治监管乏力、监管疲软的问题。 ㈣督促煤矿井下配齐瓦斯监控监测装置。 一是下井班组长全部配齐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班组长作为安全生产前线第一管理人员,必须配齐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一旦出现报警,必须及时撤人,严禁作业。二是所有作业当头必须配齐甲烷传感器,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发现并撤人。三是必须及时对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进行校调,确保显示正常,能够起到必要的作用。 ㈤组织落实好重点产煤县市攻坚战部署。 冷水江市作为全国50个重点产煤县市,必须按照 “ 冷水江市矿山乡白云煤矿“2013·9·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
201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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