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一白:煤老板检察官能否代表公平正义? | |||
| 煤炭资讯网 | 2014-11-17 18:14:02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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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5岁的张志友,1989年从部队转业至周口市检察院,1995年起担任检察官,之后历任该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民行处副处长。到2010年平安退休时,张志友在检察院工作了21年,亦当了15年煤老板。在他的朋友圈里,他对自己的官方身份少有避讳,是出名的“亿万官老板”。(京华时报) 检察官开煤矿,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公开经营煤矿十多年,且毫不避讳自己作为煤矿老板的身份。是不懂法还是公然对法律的藐视?作为政法系统资深的检察官,更是反贪局副局长,不懂法是不可能的。各项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经商。张志友虽不是自己注册,可是其近亲属名义注册,实质上自身也参与其中。检察官法更是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法动,难免会有职务之便,因此法律才明文禁止,哪怕是其近亲属从事营利性事业,实质上和本身经营又有多大区别呢? 张检察官既是检察官又是煤老板,真是赚钱做官两不误。打一个通俗的比喻就是,此人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那谁输谁赢,岂不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对于其他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国家既然禁止公务人员经商,就是想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避免与民争利的问题出现,避免公职人员陷入非法利益格局。 当然,作为公职人员,金钱上肯定是不如经商来得丰富。可是在人生的道路上,必然要对清贫和富贵作出选择。如果你选择了公职人员这一职业,那么注定将无法享受荣华富贵。如果你想荣华富贵,那么你就必须得放弃公职人员这一清贫的职业。要想两头都顾是不可能的,因为难免就会出现与民争利的问题。张检察官欠徐某几百万一直不给,难道不是与民争利吗?徐某更是为了要回这正当的利益到处跑得头晕脑胀,直到张某退休后才由法院执行要回。徐某也不曾想,与检察官合伙经商,又岂有真正的公平可言呢?要不然,合伙企业法怎么会明文规定公务人员不能作为合伙人参与营利性事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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