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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永贵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14-11-28 0:22:56    安监动态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煤监分局,各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67号),对我省永贵能源开发公司黔西县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原因和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强化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应急管理处置、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和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等5个方面的要求。按照王江平副省长11月21日第1242号批示要求,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把瓦斯防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号工程”切实抓好落实,统筹安排矿井采掘接续与瓦斯治理工程计划,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时间、空间和各项技术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必须加强防突、瓦斯抽采的过程管控,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重大工程需经煤矿企业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突出危险区域、高瓦斯区域煤层采掘前须评判消突、抽采成果达标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切实加强瓦斯防治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把煤矿瓦斯防治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时应根据矿井瓦斯灾害及其治理情况和采掘计划,采取现场打钻取样考察验证其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真实可靠性等方式,加强对突出矿井落实区域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抽采措施及其效果评判情况的重点检查抽查。发现抽查验证结果与矿井评判结果不符的,要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并分析、追查缘由;发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积极推进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黔安〔2014〕16号)的工作部署,根据煤矿瓦斯灾害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积极推进煤矿瓦斯隐患排查工作,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瓦斯隐患治理到位,取得实效。

  请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产煤县(区)和煤矿企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永贵能源开发公司新田煤矿“10•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67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976/2014/1028/242271/content_242271.htm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


来源: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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